2010年12月31日 星期五
白海豚守護者-來自台中的感動
2010年12月22日 星期三
沒有旁觀者的時代
這篇文章是為了2011年1月6日,即將由有鹿文化出版的《溼地‧石化‧島嶼想像》的反國光石化文集所寫的序。該書盡可能結集了這段時間以來具代表性的論述與報導,結合攝影,全部作者無稿酬,版稅全交由彰化環保聯盟的反國光石化專戶,做為反國光石化基金。
大概是大二還是大三的時候,有一年我因著朋友的關係,到當時的敦南誠品地下室,看了一系列當年還非常新鮮的「環境記錄片」。那時對我來說,李長榮化工廠,二仁溪,後勁……,幾乎都只存在遙遠的時空裡,只是到現場湊熱鬧而已。但二十年過去了,有一幕還留在我的腦海裡。一位後勁當地的居民對著鏡頭指著地下水說:「這款水哪會喝得?番仔火一刻就著(to̍h)起來」。
彼時,在那個黑暗的地下室,我也覺得心底有什麼物事被點著了。
我常常認為,直到今日,政府常將環保做為口號,但實際上卻逆其道而行,跟戰後臺灣所形塑的文化氛圍有關。
戰後島嶼殘破,國民黨政府初期以扶植水泥、電力、伐木造紙等公營事業為主,1952年美國恢復對台經援,政府開始以龐大的資金,以及接收自臺灣總督府的固定資產,扶植資本家,造就了橫跨基礎工業、金融、貿易、交通運輸和通訊等部門的經濟體,並確立以國家資本為主的經濟發展策略。這個時期,臺灣政府常宣稱是「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發展農業」的階段,其實,回過頭看,比較像是「以農業培養工業,以工業滅殺農業」。
當時的工業重心放在紡織、造紙、水泥、石化等產業上,而這些產業又需要大量電力與水資源,於是水庫與電廠開始大規模建造,森林被無計畫性地伐取,終於大幅度地影響了島嶼的自然面貌,形成今日多難之島的雛型。而彼時為發展工業,土地資本也大量被轉換為工業資本,於是農業勞力被迫湧入都市的商業與工業體系內。這段時期內接受政府援助的企業,日後成為臺灣私營企業壟斷市場的主要財團(如台塑、台鳳、台泥、台紙等等)。財團以支持政權來換取經濟上的掖助,形成官僚體系與財團體系共生的狀況。
2010年12月17日 星期五
國光石化的末路—投資空殼的帝國夢碎
13日,工業局到大城召開「聽證會」,整個會議沒有聽證會的實質,甚至在吵鬧中也失去公聽會的意義,更慘是上不了台發言的國光石化,讓整場會就連說明會也不是。
在會議前一夜,荒野、蠻野、彰化環盟等環境團體聚集討論,知道工業局已安排好發言人員,警力現場支援,就是要讓會議如期召開走完程序。於是,改變因應策略,協同主持人朱增宏不斷說明會議的形式,只是收集民眾意見的準備會,在會中歸納不同意見,作為正式聽證會的聽證議題。
一個完整的聽證會,詹順貴律師的完整介紹,「國光石化與反對的一方應該先著手準備各自認為應該釐清或想要凸顯給社會大眾知道的問題點(法條所稱的爭點),並討論這些爭點在言詞辯論時的次序安排;接著當然是分工進行這些爭點的論述、設想對方的主張,預為反駁;雙方完成書面資料交換後,主持人如認為有需要,可再進行第2次文書交換,讓雙方再次反駁對方論述與加強補充、深化己方論述;在言詞辯論程序,包括如何分工議題或分配主論述、答復對方質疑、反駁對方論述與次論述,都應該事先討論、沙盤推演。」
擬定問題、相互詰辯,讓事件清晰,更重要是聽證會具有法定地位,會中每一句言詞,具備證言能力,必須背負相關法律的約束。如果不忘豐田汽車故障事件,美國舉辦那場世紀聽證會,相關人等一字排開,約傳專業證人發言,決定豐田的責任,那才是一個就事論事的聽證會,其實已經具備法庭聽審的形式。
問題是,工業局裝不懂,正反意見陳述,就當已開完聽證會,算是向立院交差了事。
行政院要為這場「不正義的聽證會」負起最大責任
‧朱淑娟/2010.12.15
一場原本令人期待的國光石化聽證會,最後在混亂及暴力下草草結束,不但沒有釐清爭議,反而爆發更大的撕裂。白白浪費社會資源事小,經濟部如此草率行事,給全民示範一場「不正義的聽證會」,必須為所有一切負起最大責任。
事到如今,經濟部還強調國光石化聽證會是在立法院要求下才勉強舉辦。然而國光石化環評已進行一年半,經濟部又多次公開表示這是「國家重大政策」,如今這個重大政策已造成社會嚴重對立,除了一再聽到官員說:「台灣不能沒有石化業」,沒看到官方做什麼事去化解社會對立。
為了化解衝突,政府本來就有責任自行舉行聽證會(或任何有助於化解社會對立的作為),讓爭點有被討論、被釐清的機會。如今還要等到立法院以預算相逼才勉強答應,而既然答應了,還用幾近擺爛的態度去應付。
工業局長杜紫軍說已「盡量參考」行政聽證的做法,副局長連錦漳在聽證會主席台上公開指「這不是依行政程序法辦的聽證會」。請問台灣的「行政聽證會」依什麼法還要討價還價嗎?官員難道會不知道,要辦聽證會唯有行政程序法?
而一場原本應該和平討論、釐清爭議的聽證會,現場卻佈署了數百警力,數百警力卻讓正、反雙方從場外打到場內。連旁觀的人都看得出來,現場來了不少疑似黑道,在現場做盡挑臖的動作才會爆發衝突,連警察也是「冷靜」以待。
經濟部如真有心透過聽證會釐清爭議,也有心讓聽證會和平進行,只要事先找齊雙方代表溝通議程,針對可能的衝突提早化解,憑政府龐大行政機器會辦不到?但我們看到的是一個無作為的政府,民眾反要為政府的擺爛付出代價。
而如今經濟部都能花人民納稅錢幫國光石化買廣告了,還能公然說「這不是政府的行政計畫」。而且強調聽證會是應由有權決定的單位舉辦,而只有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會有權力決定,因此應由環保署舉辦。
行政程序法第163條寫的是:行政計畫係指行政機關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
第 164 條: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
誰的政策誰就要負起政策責任,如果經濟部還當國光石化是國家重大政策,能說這不是行政計劃?而自己還是這個重大政策的主管機關,就應該傾聽民意,主動修正政策內容,而不是把衝突與對立丟給環評會去決定。
今天的聽證會草草結束,並沒有完成程序,連列出爭點、實質討論都沒有,工業局今天竟然能說會議已完成,不會再舉行聽證會。而自己辦的聽證會自己不參酌修訂政策內容,而是要把會議中收集的民眾發言送給環保署的環評委員會「參考」,這不是刻意扭曲聽證會是什麼?
一個沒有民主素養、只會翻出法條對付人民、連一場聽證會都能弄得棍棒齊飛的政府,要如何保護人民、化解社會對立?
結合預算法、行政程序法 重新舉辦一場高品質的 「國光石化聽證會」
國光石化聽證會,最後在主席、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拍桌宣佈散會,並未走完既定程序。而且這個會雖名為「聽證會」,卻未依行政程序法較嚴謹的程序辦理,實際上並未達成當初立法院要求舉行聽證會的目的。立法院應檢視這場聽證會,還給人民一個真正高品質的國光石化聽證會。
12月14日在彰化縣大城鄉舉辦的國光石化聽證會,在民眾意見陳述後,原本還有一個程序,讓雙方代表再各發言10分鐘。就在討論是否再讓國光石化說明時,雙方民眾各有不同意見而發生言語衝突,最後主席宣布散會。
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認為,雖然沒有走完最後程序,但最重要的民眾陳述意見部份已完成,因此這場聽證會已完成。會中收集了近90個意見,將紀錄並送給環評委員會「參考」,至於環評委員要如何參考要尊重環評委員的專業。於是球轉了一大圈又回到環評會。
工業局咬住國光石化是民間企業、並非政府的行政計畫,因此要工業局舉辦聽證會「於法無據」,是因為尊重立法院決議才勉強舉辦。國光石化屬不屬於行政計畫見人見智,工業局這種一副「不然你要把我怎麼樣」的態度也無法令人茍同,但依法論法,他要硬坳到底也奈何不了他。
應結合預算法、行政程序法才具法律效力
這個聽證會的由來是10月28日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的「國光石化專案報告會議」所做成的決議,決議文如下:「十八、國光石化興建案造成重大爭議,包括前中研院長及多位院士、1千多位學者、數百位醫師,及諸多環保團體、藝文團體、地方人士等皆提出種種質疑,故經濟部應根據相關規定,就國光石化興建案在3週內啟動,並在2個月內正式舉辦公正公開之聽證程序。」
關鍵在於,這個決議是在專案報告會做成、並非在預算審查會時做成,因此在法律上並不具法律效力。預算審查會做出的決議,依預算法第52條規定,「立法院就預算案所為之附帶決議,應由各該機關單位參照法令辦理。」
因此,如果這個決議是在預算審查時做成(不一定要綁預算),機關單位就要參照法令辦理。至於參照那個法令,依「行政程序法」第54條規定:「依本法或其他法規舉行聽證時,適用本節規定。」
所謂「本節規定」指的是行政程序法第10節所規範的聽證程序,包括嚴謹的事前、流程、會後程序的規定。也就是說,只要在預算審查時做成的決議,依法就要依預算法舉行聽證會,而且必須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另外,立法院如果真要促成一場國光石化聽證會,除了再追究經濟部外。既然經濟部把球丟回給環保署的環評審查會、營建署的區域計畫委員會,那立法院也可以同樣在預算審查時對環保署、營建署再做成決議要求舉行聽證會。
這其中又以環評會最為關鍵,因為如今環評會已成為決定國光石化開發最重要的一張門票。事實上環評法在83年訂定時原在二階段環評有聽證的設計,但民國90年修正為公聽會,近年來許多開發案引發社會重大爭議,環評會的審查無法讓利害關係人充分辯論,因此各界呼籲應重新檢討針對重大爭議開發案,應恢復舉行聽證會,才能凝聚社會共識。
然而修法曠日廢時,如果立法院能在環保署預算審查時做成國光石化案應舉行聽證會的決議,那環保署就必須依決議舉行國光石化聽證會,而且是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嚴謹程序辦理。
雖然預算法52條提到「法定預算附加條件或期限者,從其所定。但該條件或期限為法律所不許者,不在此限」。然而,環評法並未指「不許舉辦聽證會」,因此環保署不能以此拒絕舉辦聽證會。
讓國光石化聽證會寫歷史
彰化環保聯盟理事長蔡嘉陽在14日的國光石化聽證會時說:「這是一個歷史時刻」。他說的沒錯,因為國光石化聽證會是自環評法實施以來,第一次在環評審查尚未做出結論前舉行的聽證會,如果工業局有誠意舉辦,這個聽證會的確是一個創造歷史的會議。
然而,工業局的這場聽證會卻是令人大失所望,但各界不應就此放棄,應繼續循其他途徑努力。如今國光石化這一議題已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任何結果對台灣未來都有深遠影響,絕對值得舉行一個高品質的聽證會。
這是改寫歷史的時刻,一個波瀾壯闊的歷史時刻!
行政聽證聊備一格 國光石化欲闖關
2010.12.14 記者胡慕情 / 大城報導
王功、芳苑與部分大城居民,14日一早高舉「Shame on Ma(馬政府)」海報、「反國光、顧子孫」布條,遊行到大城鄉演藝廳參與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工業局應在環評通過前舉辦的行政聽證會。但聽證會還沒開始,贊成開發國光石化者就衝出封鎖線毆打反對居民,宣告聽證會將衝突不斷;最後因聽證會不符程序、雙方無共識,工業局副局長宣告散會,參與決議的立委田秋堇強調:「將再要求工業局擇日舉辦!」
行政聽證只有名義
田秋菫說明,國光石化開發案進入二階環評後審了一年半仍爭議不斷,立院決定凍結預算,要求工業局召開行政聽證,讓正反雙方辯論並釐清爭議;工業局在不得已下終於決定舉辦,但卻未進行預備聽證以釐清爭點、向正反雙方諮詢聽證會日期、議程等內容,被環保團體與反對居民批為「假聽證」。
工業局14日的議程先由國光石化進行簡報、再讓正反雙方發言,最後安排國光石化回應,彰化環盟總幹事施月英痛批:「根本是公聽會的形式!」工業局副局長連錦漳說明:「立院決議並未要求工業局依行政程序法舉辦,但這仍是行政聽證會。」
但聽證會開始後,包括田秋菫、中興大學經濟系教授陳吉仲等人都要求連錦漳說明會議是「聽證會或公聽會」,連錦漳卻又表示「這是公聽會、只是意見收集」,甚至強調「不需要談程序問題」,會議就在模糊定位下開始。連錦漳甚至表示:「國光石化還在區委會與環評進行審查,行政聽證可待審查結束後再進行。」
正反雙方爆發衝突
這導致會議開始後,正反雙方繼續淪為意見各自表述的情況;雖連錦漳與共同主持人、「公民參與聯盟」成員朱增宏試圖整理爭點,但因雙方意見未表達完就被按鈴警告「時間到了該下台」,使意見無法充分表述,也未能達到行政程序法中希望「行政聽證」可以歸納雙方意見以供決策參考的精神。
在會議程序失當、定位模糊的情況下,正反雙方除各自表述,也發生互相攻擊雙方意見的情況,從上午十點一直到下午近四點的會議,雙方爆發多次衝突:贊成開發方辱罵反對國光石化開發的大城居民許小姐「不要臉」,贊成開發的大城鄉東城村長王介男甚至質疑記者憑什麼攝影、要求記者拿出記者證;雖王介男被工業局請出會場,但最後又進入會場、引發群情激憤,最後贊成開發者直接向反對方丟擲物品、連錦漳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宣佈「散會」。
強送環評恐遭撤銷
朱增宏曾主持過中科三期開發案行政聽證會,他表示,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確實不必然先得進行「預備聽證」以釐清、歸納爭點;但他強調「行政聽證只有一種,就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內容」,而工業局在14日的會議上,並未做到行政程序法的要求。
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聽證參與者應是「利害關係人」,但14的會議,工業局卻動員工業區包括臨時工、一般員工參與;雖連錦漳解釋「只是請他們來訂便當」,但未能說服反對民眾;此外,有關開發資訊也未揭露;最重要的是,未讓正反雙方進行論辯。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律師陸詩薇不滿表示:「這次的會議根本連『預備聽證都稱不上!』」陸詩薇表示,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行政聽證應在『行政處分』做成前進行」;她說明,行政處分指的就是區委會與環保署分別審查的內容,一旦環評通過、國光石化獲得開發許可,但行政聽證卻未進行,「那就是違法!」
前環評委員、全國律師公會律師詹順貴也強調,若行政聽證會違法,且環評依違法的聽證會基礎作結論,「環評也將違法」;不少律師都指出:「這將再創環評結論被撤銷的另一例!」
朱增宏分析,工業局其實只是「名義上」做行政聽證,實質上只在收集意見;雖田秋堇已表示將再要求工業局加開至少兩次的「正式」行政聽證,但若工業局依然照14的會議模式走,爭議永遠無法落幕。
國光石化恐強渡關山
不過國光石化董事長陳寶郎認為「正反不同意見表達很正常」,既然得知反對方的反對意見,國光石化會朝反對方意見改善;對於立院將再要求加開行政聽證會的意見,他表示「民間企業並非公共投資,行政程序法裡並無規範一定要開行政聽證會,立院要求召開,已不符行政法程序。」
陳寶郎強調:「行政聽證會『不能干預』環評審查會」,目前國光石化打算縮小開發規模,以符合環評會對環保的要求;但要縮小到什麼程度還需討論;「但目前股東並未打算撤資!」環團痛批,國光石化在環保署長沈世宏喊出「縮小規模」後就打算照做,有政治護航、強渡關山的意味,強調將抗爭到底,一定要把國光石化趕出台灣。
學者:國光石化 貢獻低傷害大-民視新聞
2010.08.26民視即時新聞
國光石化計畫假使通過後,是不是能像中油講的,可以為國內創造出1兆2000億的總產值呢?有學者認為,中油沒把外部成本考慮進去,像是溫室效應、健康和生態等社會成本,加起來就超過1000億,學者痛批政府與其投資國光石化,不如轉投資綠能。
白海豚小故事-119孕育新生,荒野搶救白海豚"孕"動
本來以為不會被錄取的!!
因為活動希望找5-7M的媽咪 我已經超過9M了!!
(目前正式邁入38週^^)
協會真的很用心 配合我快要生的情況
直接跟我約在家作畫的時間
和協會的姿容小姐聊天
知道協會有許多藝術家朋友很熱心的參予這個活動
每位創作者的風格都不同
相同的是都都很願意和我們討論創作,一同構思
幫我作畫的是一位黑手畫家
白天正職是機械修理 興趣是作畫
是一位很細心,有耐心的大男生
我們的主題是"子宮中幸福微笑的白海豚"
他先幫我用眉筆勾勒形狀 接著用粉撲打底色(視覺效果較夢幻)
然後才慢慢用畫筆畫出白海豚
最後加上陰影和our baby的英文字母(寫什麼自由決定)
很棒的經驗 人體彩繪 共同創作
再一次和肚子裡的小貝貝參加對社會有意義的群眾運動^0^
白海豚小故事-肚皮彩繪~孕育新生119,支持白海豚
昨天 凱蒂妹 帶 小獸 去參加 『肚皮彩繪, 支持白海豚』 的活動~
原來, 世界唯一的 白海豚, 僅生存在台灣彰化溼地~目前僅剩不到一百頭~
白海豚的生存是農漁業的指標,食物鏈中的高層生物,除了人類,牠們幾乎沒有天敵。
最近 國光石化 在跟 白海豚爭地, 所以 荒野協會發起 保育活動~
邀請 留英畫家 李春信, 以 The best home 的理念,
在明年1/19前 , 跟119位 懷孕媽媽, 完成 『孕育新生119 』 支持白海豚的活動~
『媽媽的肚子是寶寶最好的家, 台灣彰化溼地也是 白海豚最好且唯一的家!』
目前台灣少子化, 白海豚三年生一胎也面臨快絕種的問題,
台灣之光, 台灣的寶藏, 希望引起 台灣民眾的支持!
難得 凱蒂妹 目前肚皮剛好很大囉~~ 就去支持囉! 有肚皮出肚皮 ! ^O^
這是成品!! ^O^
凱蒂妹 到了 荒野協會新竹分會 , 就定位, 畫家老師就開始作畫囉~
上色
已經完成 海豚媽媽跟寶寶 ~ (粉紅色這隻叫凱蒂, 灰色這隻叫小獸 ~哈!!)
白海豚出生時是灰色的, 長大變白色,
游泳運動後 因為身體充血 會變粉紅色~
老師 開始畫 背景~
好多愛心 在 海豚媽咪 身上耶~ ^O^ 浪漫~
最後請 畫家李春信 老師 簽名~
配合 活動, 拍照存證~~ XD
從這張照片看來… 我背後的24吋腰還在耶~~~(偷笑 ^O^
今天見面 荒野公關 姿蓉 跟 畫家 李春信老師~
他們都是很好的人囉~
李老師 在 清交校區 及 中原大學 也正舉辦藝術個展, 幫忙宣傳一下~
小獸~~
你看, 媽媽肚子好大喲~~~ 還好今天小獸乖乖, 沒有動的太頻繁,畫的很順利~
今天活動, 大成功!
有意願參加活動的媽咪們, 請洽詢最下方的 聯絡方式 :
聯絡方式:
荒野保護協會 邱姿蓉 /0966222613 sunny@wilderness.tw
新聞 : 肚皮為畫布, 繪出白海豚生路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110/131/2gliw.html
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前荒野秘書長施純榮致馬英九總統信箱投書暨總統府回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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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gmail.com
姓 名:施純榮
聯絡地址:*********
聯絡電話:*********
信件編號:2010063400
發信對象:總統
標 題:國光石化 是一項完全不必要的投資案
內 容:
馬總統
我是荒野保護協會,前秘書長施純榮。
記得三年前,您親自到興隆路,與協會核心幹部們面對面的聽取意見;
當時我對您的建言是:
1. 儘快建立,藍營在立法院的環保溝通平台。
2. 進行長期的國土資源規劃,避免無謂的土地資源爭端。
3. 快速有效的推動節能減碳的政策及執行方案。
執政二年以來,第3項確實有些具體的進度,前二項我們感受不到實質改善,但是,我相信您是一位誠懇且願意聽建言的總統,所以我願意說:
八八水災及凡那比水災二年二次重大災害,大自然明白的告訴我們,所有的建設必須在考慮環境承受前提下,才可能是可持續的,這應是所有施政的核心指導,而不是在颱風期間的警戒及防災而已。
我要說的是國光石化,它是一項完全不必要的投資案。
按說它是一個個案,不應向您建言,但是它影響重大,也代表著政府環境關懷走向,以下是我的三個論點,請您參考:
1.台灣的自然海岸只剩下不到45%,台灣永續指標之一即是自然海岸比例不得減少,其中有項但書除政府核定的重大建設外;若是推動綠能產業須要減少,我們還可以討論,但是新投資一項高碳排放高耗能產業,真的是不必了!!
2.政府公佈的全國75處重要溼地,大城溼地列為極重要須要保護的溼地,公佈的名單未列,只是因國光石化案的選址,而非自然因素考量。
3.台灣雖稱生態多樣性,但除了海岸與溼地外,國光石化唯一未碰觸的只有山林了,一個投資案讓百姓看到的,是政府對自然資源的態度,國光石化所產生的排碳,也就不須要我再多說了;若要說石化產業,我們有二大世界級的廠商真的不須要政府替他們的生計操心!!
在您推動ECFA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后,台灣的經濟地位已有效提升,願意來台投資的廠家將持續增加,在台灣有限的土地資源,如何推動綠能等對台灣未來有更大前景的可能,才是現階段政府的當務之急!
以上
施純榮 99//11/30
發信日期:99-11-30
驗證日期:99-11-30
註:如欲再次來函,請勿直接在發信軟體上點選回覆之功能,仍請至總統府全球資訊網民意信箱填寫寄發。
11月29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時 間: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4分至11時51分、下午2時38分至4時
地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丁守中 蕭景田 盧嘉辰 蘇震清 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李復興 吳清池 徐中雄 李慶華 張嘉郡
委員出席12人
列席委員:林滄敏 曹爾忠 孫大千 賴士葆 彭紹瑾 簡肇棟
徐耀昌 呂學樟 陳淑慧 盧秀燕 林德福 郭榮宗
廖國棟 簡東明 蔣乃辛 孔文吉 鄭金玲 趙麗雲
翁重鈞 廖婉汝 林明溱 陳明文 林炳坤 楊瓊瓔
江義雄 蔡錦隆 林建榮 潘維剛 陳福海 陳 杰
陳亭妃 楊麗環 劉盛良 康世儒 葉宜津 羅明才
顏清標 郭素春
委員列席38人
列席人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秀明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專門委員張惟明
主 席:翁召集委員金珠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蔡政順
紀 錄:簡任秘書 鄭雪梅
簡任編審 林劍秋
速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報 告 事 項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討 論 事 項
壹、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報告後,委員丁守中、蕭景田、盧嘉辰、黃偉哲、吳清池、翁金珠、潘孟安、賴士葆、曹爾忠及翁重鈞等10人提出質詢,均由吳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委員李慶華、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1周內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歲入部分
第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第2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億9,984萬元,增列200萬元,改列2億0,184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預算案「罰金罰鍰及怠金-罰金罰鍰」編列1億9,984萬元,與99年度預算數1億9,375萬元相較,增幅3.14%;惟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罰金罰鍰」收入皆高於上開預算數,如97年度決算數2億1,922萬8,000元、98年度決算數4億2,576萬6,000元,是以衡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幾年度「罰金罰鍰」收入實際執行情形,以及近年來遭查處案件逐年增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罰金罰鍰」收入編列1億9,984萬元實有過於低估之嫌,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酌予檢討增列100年度罰金罰鍰歲入科目預算數,以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潘孟安
(二)針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幾年度罰鍰處分案件逾期未繳金額頗高,且比例逐年漸加,統計自96年至99年8月,逾期未繳金額已達1億7,247萬餘元,占總罰鍰金額比例26%,各年比例分別為14﹪、24﹪、43﹪、14﹪。為彰顯公權力及取締成效,並對國庫收入發揮實質效益,特要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建立罰鍰案件收繳成效評估機制,並列為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利立法院監督執行。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盧嘉辰 李復興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度至99年8月底止罰鍰處分案件累計881件,裁罰金額總計6億4,762萬元。惟截至99年8月底止,罰鍰處分案件,仍有逾期尚未繳納金額達1億7,247萬2,000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檢討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以提升罰鍰收繳之執行成效,並維公權力。。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第3款 規費收入
第25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16萬元,照列。
第4款 財產收入
第24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第7款 其他收入
第2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第2款 行政院主管
第2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3億5,656萬5,000元,減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委辦費」26萬元、「綜合企劃及宣導業務-業務費-物品」10萬元、「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國外旅費」35萬元,共計減列7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億5,585萬5,000元。
本項另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立法院於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已針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等,於政務人員待遇中編列之「調查研究費」通過主決議,要求其於無法律依據下,自100年度起不得再行編列,然而公平會100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01人員維持-政務人員待遇」卻仍舊編列「委員調查研究費」預算243萬元,明顯欠缺法源依據並違背立法院決議,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潘孟安 蘇震清 翁金珠
陳啟昱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台灣電子資訊產品國際市占率高,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建立資訊交換與合作管道,並協助國內廠商在佈局全球時,多瞭解國際競爭法內涵及可能影響。對於我國產品之主要貿易夥伴,如美國、歐盟、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競爭法及反托拉斯機關,更應建立合作平台或管道。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盧嘉辰 李復興
(二)組織龐雜、冗員過多係政府部門長期以來為人所詬病之處,原期望透過組織精簡及員額控管等方式,達到建立一個「小而美」政府之目標,但許多部會卻以人力派遣契約方式僱用員額,不僅成為政府機關體制外之用人來源,更有違政府組織精簡之實。針對公平會年年大量進用派遣人力用於辦理該會所屬員工本應經辦業務內容,爰要求公平會應就人力派遣進用員額之規模限制及經辦業務範圍,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吳清池 盧嘉辰 劉銓忠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預計以「一般事務費」529萬6,000元,進用派遣人力18人,與99年度人數相同,98年度派遣人數則為19人。政府率先任由派遣成為常態,迭遭勞工團體批判,不僅造成同工不同酬,規避勞工權益,亦有粉飾失業之虞。且依行政院99年8月27日自行發布之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運用勞動派遣者應以「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惟該會進用之勞動派遣人力,部分工作項目如:「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其中可能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執行公權力等重要業務,運用派遣人力辦理或協助辦理是否妥適,頗值商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整體人力運用之改善,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租用台北市北平東路華山商務大樓2樓辦公室作為該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承租面積382.95坪,每坪每月租金1,600元,100年度編列租金預算735萬3,000元。其中職員辦公室使用面積約20坪,其餘則屬會議室、資料閱覽區、硬體設備區、檔案儲存區等公共區域,並對外開放供讀者研究競爭法相關資料。然競爭中心1年閱覽人次僅約700多人,平均每開放日閱覽人數僅約3人,使用效益顯然不彰;況且現今民眾慣用網路查詢資料,政府亦大力鼓吹民眾多用網路少用馬路,該會仍以傳統方式承租偌大空間收藏資料供閱覽,顯非妥適。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朝加強建置電子資料庫方向努力,以切合民眾需求與潮流趨勢,並儘速爭取進駐聯合辦公大樓,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五)有鑒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預算需編列南區服務中心辦公場地租金48萬元,承租面積約58.043坪;惟查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南區服務中心業務所需人力,係自該會組織編制現有人力調配,由企劃處編制人員視察及專員各一名長駐,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南區服務中心派駐人員僅二名,承辦業務有限卻承租近60坪辦公室,設置約談室二間、會議室一間,承租辦公室面積實有超出相關業務需求標準之嫌,是以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確實評估南區服務中心之業務需求,檢討其規劃配置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合理撙節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六)有鑑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每年需編列預算支付高額辦公室租金735萬3,000元以收藏資料、提供資料閱覽服務等,然而目前國內實際利用競爭中心之閱覽人次偏低,平均每日閱覽人數不到3人,使用效益不彰,顯未確實發揮政府資源設立競爭中心之政策效益,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規劃建置競爭中心電子資料庫,並檢討強化網路服務,以切合民眾需求與資料搜尋閱覽習慣,促進遠距讀者利用研究競爭法相關資料,以提高競爭中心使用效益,有效運用政府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目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其分支計畫第一、第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其中,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及建立服務業公平機制等宣導206萬3,000元,較99年度編列數155萬9,000元,增加50萬4,000元,增幅達32%,但依預算書所列預期效果,100年度預估全年受理調查申訴案件,同99年度,均為550件,並未有所增加。為有效運用預算推動業務,100年度目標達成件數應予提高。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目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其分支計畫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宣導、統整不實廣告及仿冒案例圖檔等相關經費130萬元,較99年度編列數65萬元增加100%,然預算書所列預期成果為預計收辦不公平競爭案件750件,僅與99年相同。為有效運用預算推動業務,宣導費既增加1倍,目標達成件數應酌予提高為1,000件。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目第5節「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項下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獎助研究生撰寫公平交易法論文13萬8,000元,其獎助對象應限定為台灣研究生。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然而,按該會提供相關統計數據,截至99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71件,其中仍有98年底以前收辦檢舉案,截至99年8月底止未結案件3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約19.30%。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宜加強上開檢舉案件之辦結率,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一)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9年6月29日至7月9日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之食品(7則)、藥品(3則)節目進行調查,發現該類節目內容多為置入性行銷,卻僅4件標示廣告;藥品廣告則多誇大不實,甚至誤導大眾。10則節目或廣告,百分之百皆為薦證式內容,其中7則、占70%的節目或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且誇張易生誤解。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業者、薦證者及廣告媒體引人錯誤之表示有所規範,且廣告媒體業者及薦證者皆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41條並規定違法者可處5萬到2,500萬元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則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法本於職權積極查處,並發布新聞、上網公告,以確保民眾權益,並維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二)鑑於食品、藥品等虛偽誇大不實廣告屢見不鮮,嚴重誤導消費者,除造成民眾金錢損失外,更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目前對於食品、藥品等不實廣告,係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令查處,但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對不實標示或廣告相關違法行為之罰則,相較於公平交易法之罰則內容,處罰較輕,故難收遏止之效。爰建請公平會應儘速與衛生署協調與研議相關違法行為罰則之修訂,俾有效遏止誇大不實廣告等違法行為。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吳清池 盧嘉辰 劉銓忠
(十三)鑑於從事多層次傳銷人員遍及社會各層面,一旦發生違規情事,將造成受害者眾多,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問題,現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已難周延規範。立法院於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相關決議,要求公平會應於半年內完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立法作業,惟該會迄今未將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爰建請公平會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立法院決議意旨,儘速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俾完成立法程序,以健全多層次傳銷制度與管理,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吳清池 盧嘉辰 劉銓忠
連署人:江義雄
(十四)政府開放中資來台投資直銷業後,首家透過直接登台投資之純中資直銷商已於99年6月17日開幕,該公司雖僅為資本額200萬元之1人公司,然登記營業項目含蓋範圍甚廣,舉凡食品、日常用品、寵物用品、化妝品、文教圖書、醫療器材……等琳瑯滿目,開幕儀式更是黨政高官冠蓋雲集;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結果,該公司於政府核准前已違法營業。直銷業形態特殊,鑑於中國黑心產品橫行,首家中資直銷業即有不法情事,為避免參與民眾血本無歸,確保消費安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重新評估開放中資直銷業政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五)有鑒於近年來物價波動頻繁,然而近期國內原物料大宗物資再度出現漲勢卻遭嚴重質疑,過去於金融風暴及國際油價攀高造成物價高漲後,中上游廠商即一直維持當初原物料價格高峰的成本計算方式,儘管期間國際原物料價格曾經一度回穩,廠商售價卻未隨之調降,卻在最近一個月國際原物料出現未及當年高點之漲勢後再傳喊漲壓力,實欠缺價格調漲的合理基準點,以致台灣物價只漲不跌,嚴重影響國內消費者權益,是以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調查原物料上、中游廠商是否有聯合壟斷市場問題,造成上、中游廠商出廠價與原物料價格間並未確實連動,反而一再聯合哄抬調漲物價,違反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十六)鑑於企業或機構經常未事先經過電話用戶人同意,即逕行使用電話行銷產品、服務、獎品或獎金,濫用其所獲得之客戶資訊或隨意地撥打電話進行商品或服務行銷,不當地干擾電話用戶人之日常生活作息,甚至引發詐騙問題,致使社會大眾心生不滿。為避免企業或機構繼續濫用及不當使用客戶資訊,引發社會問題,特要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針對電話行銷行為擬定相關管理辦法,或將現有處理原則提高法律位階。
提案人:丁守中 潘孟安
連署人:李慶華 黃偉哲 翁金珠 蕭景田
(十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年10月29日祭出號稱「史上最重」之13項附加條款,有條件通過大富媒體與凱擘結合案,包含未來5年,大富媒體每年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告,亦不得與富邦金控有不當資金往來,董監事、經理人不得與台灣大哥大交叉任職……等但書,然附加條款未若法律之強制效力,遇有爭議,恐陷入漫長之訴訟程序,引發各界壟斷疑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加強法律實質約束力,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八)有鑒於近年來名人薦證代言廣告普遍,其中不乏諸多名人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嚴重誤導損及消費者權益,並對正當經營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雖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訂定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然而相關名人薦證廣告不實問題仍是層出不窮,無法有效阻絕不肖業者利用名人薦證進行不實廣告氾濫問題,顯見相關法規於執行面與效果面仍有檢討空間,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發揮查處功能,並檢討現行法規對事業之實質拘束力與遏阻違法效果是否有所不足,以確保消費權益、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十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位於高雄市之南區服務中心承租近60坪辦公室,卻僅派駐2名人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南部人力及服務,以期政府資源配置達區域均衡,並保障南部民眾公平交易之權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二十)為使政府能有效杜絶聯合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特要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參考相關國際法規,訂定「寛恕政策」,並制定相關子法。
提案人:丁守中 蕭景田 翁金珠 黃偉哲
三、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四、審查會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五、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分配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審查完竣,本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經濟委員會蕭召集委員景田補充說明。
臨 時 提 案
一、針對經濟部回應,將於12月中旬舉辦國光石化行政聽證,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規定,行政聽證之舉辦有嚴密之程序,若未遵循行政聽證之法定程序,將使聽證流於一般公聽會或說明會形式,無法達到資訊公開、充分辯論之目的。因此,為使聽證順利進行,並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之目的,爰請經濟部應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第58條規定,於舉辦正式聽證之前,先辦理至少一次「預備聽證」,俾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方式、釐清爭點、交換有關文書及證據,議定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等。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善盡國會監督之責,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本週四(99年12月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所排定有關投資保障協議之專案報告,應於本週三(99年12月1日)中午前,提供現與中國洽簽投資保障協議草案之進程以及該協議草案之架構、各條文具體內容予經濟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蘇震清 黃偉哲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