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11月29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間:中華民國991129(星期一)上午94分至1151下午238分至4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丁守中 蕭景田 盧嘉辰 蘇震清 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李復興 吳清池 徐中雄 李慶華 張嘉郡
委員出席12

列席委員:林滄敏 曹爾忠 孫大千 賴士葆 彭紹瑾 簡肇棟
徐耀昌 呂學樟 陳淑慧 盧秀燕 林德福 郭榮宗
廖國棟 簡東明 蔣乃辛 孔文吉 鄭金玲 趙麗雲
翁重鈞 廖婉汝 林明溱 陳明文 林炳坤 楊瓊瓔
江義雄 蔡錦隆 林建榮 潘維剛 陳福海
陳亭妃 楊麗環 劉盛良 康世儒 葉宜津 羅明才
顏清標 郭素春
委員列席38

列席人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任委員吳秀明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專門委員張惟明

  席:翁召集委員金珠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蔡政順

紀  錄:簡任秘書 鄭雪梅

簡任編審 林劍秋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壹、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主管收支部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吳主任委員報告後,委員丁守中、蕭景田、盧嘉辰、黃偉哲、吳清池、翁金珠、潘孟安、賴士葆、曹爾忠及翁重鈞等10人提出質詢,均由吳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委員李慶華、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1周內另以書面答復。)

決議:

一、歲入部分

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23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19,984萬元,增列200萬元,改列20,184萬元。

本項通過決議3項:

(一)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預算案「罰金罰鍰及怠金-罰金罰鍰」編列19,984萬元,與99年度預算數19,375萬元相較,增幅3.14%;惟查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年「罰金罰鍰」收入皆高於上開預算數,如97年度決算數21,9228,000元、98年度決算數42,5766,000元,是以衡酌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幾年度「罰金罰鍰」收入實際執行情形,以及近年來遭查處案件逐年增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罰金罰鍰」收入編列19,984萬元實有過於低估之嫌,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酌予檢討增列100年度罰金罰鍰歲入科目預算數,以覈實編列預算。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潘孟安

(二)針就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近幾年度罰鍰處分案件逾期未繳金額頗高,且比例逐年漸加,統計自96年至998月,逾期未繳金額已達17,247萬餘元,占總罰鍰金額比例26%,各年比例分別為14﹪、24﹪、43﹪、14﹪。為彰顯公權力及取締成效,並對國庫收入發揮實質效益,特要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建立罰鍰案件收繳成效評估機制,並列為年度關鍵績效指標,以利立法院監督執行。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盧嘉辰 李復興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6年度至998月底止罰鍰處分案件累計881件,裁罰金額總計64,762萬元。惟截至998月底止,罰鍰處分案件,仍有逾期尚未繳納金額達17,2472,000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檢討修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理罰鍰執行事項處理要點」,以提升罰鍰收繳之執行成效,並維公權力。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3款 規費收入

25 公平交易委員會16萬元,照列。

4款 財產收入

24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7款 其他收入

28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無列數。

二、歲出部分

2款 行政院主管

23項 公平交易委員會原列35,6565,000元,減列第2目「公平交易業務」項下「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委辦費」26萬元、「綜合企劃及宣導業務-業務費-物品」10萬元、「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國外旅費」35萬元,共計減列71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35,5855,000元。

本項另有委員提修正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立法院於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已針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委員等,於政務人員待遇中編列之「調查研究費」通過主決議,要求其於無法律依據下,自100年度起不得再行編列,然而公平會100年度預算「一般行政」項下分支計畫「01人員維持-政務人員待遇」卻仍舊編列「委員調查研究費」預算243萬元,明顯欠缺法源依據並違背立法院決議,應予全數刪除。

提案人:潘孟安 蘇震清 翁金珠 

陳啟昱

本項通過決議20項:

(一)台灣電子資訊產品國際市占率高,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國際競爭法執法機關之合作,建立資訊交換與合作管道,並協助國內廠商在佈局全球時,多瞭解國際競爭法內涵及可能影響。對於我國產品之主要貿易夥伴,如美國、歐盟、日本、韓國、中國大陸等競爭法及反托拉斯機關,更應建立合作平台或管道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盧嘉辰 李復興

(二)組織龐雜、冗員過多係政府部門長期以來為人所詬病之處,原期望透過組織精簡及員額控管等方式,達到建立一個「小而美」政府之目標,但許多部會卻以人力派遣契約方式僱用員額,不僅成為政府機關體制外之用人來源,更有違政府組織精簡之實。針對公平會年年大量進用派遣人力用於辦理該會所屬員工本應經辦業務內容,爰要求公平會應就人力派遣進用員額之規模限制及經辦業務範圍,提出檢討改進報告。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吳清池 盧嘉辰 劉銓忠

(三)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預計以「一般事務費」5296,000元,進用派遣人力18人,與99年度人數相同,98年度派遣人數則為19人。政府率先任由派遣成為常態,迭遭勞工團體批判,不僅造成同工不同酬,規避勞工權益,亦有粉飾失業之虞。且依行政院99827日自行發布之行政院運用勞動派遣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運用勞動派遣者應以「不涉及公務安全、機密或執行公權力之業務項目」,惟該會進用之勞動派遣人力,部分工作項目如:「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其中可能涉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執行公權力等重要業務,運用派遣人力辦理或協助辦理是否妥適,頗值商榷。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就整體人力運用之改善,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租用台北市北平東路華山商務大樓2樓辦公室作為該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承租面積382.95坪,每坪每月租金1,600元,100年度編列租金預算7353,000元。其中職員辦公室使用面積約20坪,其餘則屬會議室、資料閱覽區、硬體設備區、檔案儲存區等公共區域,並對外開放供讀者研究競爭法相關資料。然競爭中心1年閱覽人次僅約700多人,平均每開放日閱覽人數僅約3人,使用效益顯然不彰;況且現今民眾慣用網路查詢資料,政府亦大力鼓吹民眾多用網路少用馬路,該會仍以傳統方式承租偌大空間收藏資料供閱覽,顯非妥適。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朝加強建置電子資料庫方向努力,以切合民眾需求與潮流趨勢,並儘速爭取進駐聯合辦公大樓,以節省公帑。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五)有鑒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100年度預算需編列南區服務中心辦公場地租金48萬元,承租面積約58.043坪;惟查目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南區服務中心業務所需人力,係自該會組織編制現有人力調配,由企劃處編制人員視察及專員各一名長駐,因此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南區服務中心派駐人員僅二名,承辦業務有限卻承租近60坪辦公室,設置約談室二間、會議室一間,承租辦公室面積實有超出相關業務需求標準之嫌,是以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確實評估南區服務中心之業務需求,檢討其規劃配置之合理性與必要性,以合理撙節公帑。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六)有鑑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競爭政策資料及研究中心」每年需編列預算支付高額辦公室租金7353,000元以收藏資料、提供資料閱覽服務等,然而目前國內實際利用競爭中心之閱覽人次偏低,平均每日閱覽人數不到3人,使用效益不彰,顯未確實發揮政府資源設立競爭中心之政策效益,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規劃建置競爭中心電子資料庫,並檢討強化網路服務,以切合民眾需求與資料搜尋閱覽習慣,促進遠距讀者利用研究競爭法相關資料,以提高競爭中心使用效益,有效運用政府資源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目第1節「限制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其分支計畫第一、第三級產業獨占結合及聯合行為之調查處理,其中,辦理獨占、結合、聯合、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及建立服務業公平機制等宣導2063,000元,較99年度編列數1559,000元,增加504,000元,增幅達32%,但依預算書所列預期效果,100年度預估全年受理調查申訴案件,同99年度,均為550件,並未有所增加。為有效運用預算推動業務,100年度目標達成件數應予提高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八)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2目第2節「不公平競爭行為調查處理」,其分支計畫不公平競爭行為之調查,宣導、統整不實廣告及仿冒案例圖檔等相關經費130萬元,較99年度編列數65萬元增加100%,然預算書所列預期成果為預計收辦不公平競爭案件750件,僅與99年相同。為有效運用預算推動業務,宣導費既增加1倍,目標達成件數應酌予提高為1,000件。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第2目第5節「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政策擬訂及國際交流業務項下之一般事務費,編列辦理獎助研究生撰寫公平交易法論文138,000元,其獎助對象應限定為台灣研究生。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既為公平交易法之主管機關,即應掌握案件辦理時效,確保消費大眾權益。然而,按該會提供相關統計數據,截至998月底止,未結案件總計171件,其中仍有98年底以前收辦檢舉案,截至998月底止未結案件33件,占未結案件比率約19.30%。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宜加強上開檢舉案件之辦結率,俾保障消費大眾權益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消費者文教基金會99629日至79日隨機抽錄10則宣稱醫療效能之食品(7則)、藥品(3則)節目進行調查,發現該類節目內容多為置入性行銷,卻僅4件標示廣告;藥品廣告則多誇大不實,甚至誤導大眾。10則節目或廣告,百分之百皆為薦證式內容,其中7則、占70%的節目或廣告詞句涉及醫療效能,且誇張易生誤解。公平交易法第21條對業者、薦證者及廣告媒體引人錯誤之表示有所規範,且廣告媒體業者及薦證者皆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41條並規定違法者可處5萬到2,500萬元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則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依法本於職權積極查處,並發布新聞、上網公告,以確保民眾權益,並維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二)鑑於食品、藥品等虛偽誇大不實廣告屢見不鮮,嚴重誤導消費者,除造成民眾金錢損失外,更可能影響身體健康;目前對於食品、藥品等不實廣告,係由衛生署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等法令查處,但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等,對不實標示或廣告相關違法行為之罰則,相較於公平交易法之罰則內容,處罰較輕,故難收遏止之效。爰建請公平會應儘速與衛生署協調與研議相關違法行為罰則之修訂,俾有效遏止誇大不實廣告等違法行為。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吳清池 盧嘉辰 劉銓忠

(十三)鑑於從事多層次傳銷人員遍及社會各層面,一旦發生違規情事,將造成受害者眾多,甚至可能引發社會問題,現有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已難周延規範。立法院於審議99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作成相關決議,要求公平會應於半年內完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立法作業,惟該會迄今未將相關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爰建請公平會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及立法院決議意旨,儘速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俾完成立法程序,以健全多層次傳銷制度與管理,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吳清池 盧嘉辰 劉銓忠

連署人:江義雄

(十四)政府開放中資來台投資直銷業後,首家透過直接登台投資之純中資直銷商已於99617日開幕,該公司雖僅為資本額200萬元之1人公司,然登記營業項目含蓋範圍甚廣,舉凡食品、日常用品、寵物用品、化妝品、文教圖書、醫療器材……等琳瑯滿目,開幕儀式更是黨政高官冠蓋雲集;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察結果,該公司於政府核准前已違法營業。直銷業形態特殊,鑑於中國黑心產品橫行,首家中資直銷業即有不法情事,為避免參與民眾血本無歸,確保消費安全,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重新評估開放中資直銷業政策,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五)有鑒於近年來物價波動頻繁,然而近期國內原物料大宗物資再度出現漲勢卻遭嚴重質疑,過去於金融風暴及國際油價攀高造成物價高漲後,中上游廠商即一直維持當初原物料價格高峰的成本計算方式,儘管期間國際原物料價格曾經一度回穩,廠商售價卻未隨之調降,卻在最近一個月國際原物料出現未及當年高點之漲勢後再傳喊漲壓力,實欠缺價格調漲的合理基準點,以致台灣物價只漲不跌,嚴重影響國內消費者權益,是以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積極調查原物料上、中游廠商是否有聯合壟斷市場問題,造成上、中游廠商出廠價與原物料價格間並未確實連動,反而一再聯合哄抬調漲物價,違反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十六)鑑於企業或機構經常未事先經過電話用戶人同意,即逕行使用電話行銷產品、服務、獎品或獎金,濫用其所獲得之客戶資訊或隨意地撥打電話進行商品或服務行銷,不當地干擾電話用戶人之日常生活作息,甚至引發詐騙問題,致使社會大眾心生不滿。為避免企業或機構繼續濫用及不當使用客戶資訊,引發社會問題,特要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針對電話行銷行為擬定相關管理辦法,或將現有處理原則提高法律位階。

提案人:丁守中 潘孟安

連署人:李慶華 黃偉哲 翁金珠 蕭景田

(十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於991029日祭出號稱「史上最重」之13項附加條款,有條件通過大富媒體與凱擘結合案,包含未來5年,大富媒體每年須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告,亦不得與富邦金控有不當資金往來,董監事、經理人不得與台灣大哥大交叉任職……等但書,然附加條款未若法律之強制效力,遇有爭議,恐陷入漫長之訴訟程序,引發各界壟斷疑慮。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儘速研擬修正相關法規,加強法律實質約束力,以維持市場公平競爭。

提案人:潘孟安 丁守中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十八)有鑒於近年來名人薦證代言廣告普遍,其中不乏諸多名人薦證商品或服務之廣告,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嚴重誤導損及消費者權益,並對正當經營業者形成不公平競爭,雖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已訂定對於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然而相關名人薦證廣告不實問題仍是層出不窮,無法有效阻絕不肖業者利用名人薦證進行不實廣告氾濫問題,顯見相關法規於執行面與效果面仍有檢討空間,建請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積極發揮查處功能,並檢討現行法規對事業之實質拘束力與遏阻違法效果是否有所不足,以確保消費權益、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黃偉哲

(十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位於高雄市之南區服務中心承租近60坪辦公室,卻僅派駐2名人員。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加強南部人力及服務,以期政府資源配置達區域均衡,並保障南部民眾公平交易之權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翁金珠 陳啟昱

(二十)為使政府能有效杜絶聯合行為,維護公平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特要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應於3個月內參考相關國際法規,訂定「寛恕政策」,並制定相關子法。

提案人:丁守中 蕭景田 翁金珠 黃偉哲

三、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預算收支部分,審查完竣。

四、審查會通過之決議,文字授權主席與議事人員整理。

五、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公務預算部分,分配經濟委員會審查部分,審查完竣,本會審查結果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經濟委員會蕭召集委員景田補充說明。

一、針對經濟部回應,將於12月中旬舉辦國光石化行政聽證,惟依據「行政程序法」第54條以下規定,行政聽證之舉辦有嚴密之程序,若未遵循行政聽證之法定程序,將使聽證流於一般公聽會或說明會形式,無法達到資訊公開、充分辯論之目的。因此,為使聽證順利進行,並落實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之目的,爰請經濟部應儘速依行政程序法第58條規定,於舉辦正式聽證之前,先辦理至少一次「預備聽證」,俾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方式、釐清爭點、交換有關文書及證據,議定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等。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蘇震清

決議:照案通過

二、為善盡國會監督之責,爰要求經濟部針對本週四(99122)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所排定有關投資保障協議之專案報告,應於本週三(99121)中午前,提供現與中國洽簽投資保障協議草案之進程以及該協議草案之架構、各條文具體內容予經濟委員會委員。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蘇震清 黃偉哲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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