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7日 星期二

11月18日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立法院第7屆第6會期經濟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

間:中華民國991115日(星期一)上午915分至下午1時、1117日(星期三)上午97分至1153分、1118日(星期四)上午99分至1214分、下午237分至528

點:本院紅樓101會議室

出席委員:黃偉哲 翁金珠 蕭景田 潘孟安 吳清池 蘇震清
丁守中 鍾紹和 李復興 徐中雄 李慶華 盧嘉辰
張嘉郡

委員出席13

列席委員:孫大千 林滄敏 賴士葆 陳明文 彭紹瑾 黃淑英
林德福 羅淑蕾 陳淑慧 簡肇棟 盧秀燕 郭榮宗
徐耀昌 鄭金玲 簡東明 楊麗環 孔文吉
呂學樟 廖婉汝 田秋堇 翁重鈞 陳亭妃 廖國棟
管碧玲 侯彩鳳 潘維剛 江義雄 鄭汝芬 蔣乃辛
蔡錦隆 林建榮 趙麗雲 劉盛良 郭素春 葉宜津
康世儒 王幸男 張慶忠 林明溱 高金素梅 陳福海
黃仁杼 曹爾忠 羅明才 朱鳳芝 吳育昇 馬文君
賴坤成 顏清標 張顯耀

委員列席51

列席人員:經濟部部長施顏祥暨相關人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武雄暨相關人員

經濟部水利署副總工程司鍾朝恭、智慧財產局專門委員毛浩吉

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許瑞明、社會司視察宋冀寧、科長莊金珠、營建署技正朱慶倫

財政部關政司專門委員羅威麟、國庫署組長謝素真、賦稅署科長蘇鈞堅

交通部觀光局編審吳勉勤

教育部國教司專門委員邱乾國、技職司科長謝淑真、社教司科長陳素芬、高教司文化專員于超屏、中部辦公室視察徐賜珍

法務部法規會參事林秀蓮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研究員謝定宏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科長陳昭旭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技正陳國禕、科長施淑惠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第二處副處長黃素絹

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專門委員許雅玲、專門委員林美杏、第一局簡任視察辜儀芳

席:翁召集委員金珠

專門委員:黃素惠

主任秘書:鄧陽僖

紀  錄:簡任秘書 鄭雪梅

簡任編審 林劍秋

記:公報處記錄人員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決定:確定。

111518

審查100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經濟部主管收支部分。

(經濟部部長施顏祥報告100年度收支預算案後,委員蕭景田、黃偉哲、潘孟安、蘇震清、翁金珠、丁守中、鍾紹和、賴士葆、徐耀昌、江義雄、黃淑英、田秋堇及李復興等13人提出質詢,均由施部長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張嘉郡,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於1周內另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登記質詢委員除不在場者外,其餘均已發言完畢,詢答結束。)

決議:

一、歲入部分

歲入部分另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行政機關本應依法行政,並按照事實編製完整可靠之各種預算與會計書表等,以供評估施政績效及財務遵循責任;惟行政機關為彌補預算赤字,變相編列釋股預算用以虛列歲入,長年來累計之釋股收入金額頗巨,且部份保留帳上多年,政府操縱報表確鑿,另查,審計部對此亂象所提審核意見核有:「釋股預算專案保留之適法性頗具爭議」、「釋股作業推展停滯,加重國庫資金調度壓力」、「國營事業釋股作業推度停滯,並衍生鉅額釋股預算持續保留」及「國營事業釋股作業遲緩,經年懸列鉅額應收歲入保留款,亟待妥予檢討」在案,然而,依預算法第72條規定:「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及會計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故近年來中央政府釋股收入預算執行結果,未實現部分既未產生任何交易,亦無權責發生,即無預算法第14條(歲入之年度劃分)規定之「收取權利發生日」或「繳納期開始日」,得以保留認列收入之適用。經濟部應就其主管部分已編列之釋股預算,至99年度結束時,相關之電業法、石油管理法未及配合修正,與其從業人員所屬之工會仍未達成同意釋股協議,亦未與承銷其釋股之證券公司簽約時,不得保留此等釋股預算,應註銷以前年度所保留之歲入。

提案人:翁金珠

連署人:潘孟安 蘇震清

1款 稅課收入

2項 經濟部,無列數。

2款 罰款及賠償收入

141 經濟部6,152萬元,增列第1目「罰金罰鍰及怠金」項下「罰金罰鍰280萬元,改列為6,432萬元。

142項 工業局584,000元,照列。

14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1878,000元,照列。

14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6976,000元,照列。

145項 智慧財產局1644,000元,照列。

146項 水利署及所屬6,455萬元,照列。

147項 中小企業處131,000元,照列。

14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118,000元,照列。

14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404,000元,照列。

150項 能源局160萬元,照列。

3款 規費收入

153項 經濟部70,002萬元,照列。

154項 工業局1733,000元,照列。

155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695,000元,照列。

156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07,7973,000元,照列。

157項 智慧財產局337,2746,000元,照列。

158 水利署及所屬1,769萬元,照列。

159項 中小企業處25,000元,照列。

160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2008,000元,照列。

161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100萬元,照列。

162項 能源局4982,000元,照列。

4款 財產收入

152項 經濟部39,2695,000元,照列。

153項 工業局5523,000元,照列。

154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99,0429,000元,照列。

155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985,000元,照列。

156項 智慧財產局2萬元,照列。

157項 水利署及所屬906,000元,照列。

158項 中小企業處1109,000元,照列。

159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6,000元,照列。

160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201,000元,照列。

161項 能源局206,000元,照列。

5款 營業盈餘及事業收入

8項 經濟部原列923,2614,000元,包含第1目「營業基金盈餘繳庫」408,1657,000元,第2目「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繳庫」無列數,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第3目「投資收益」515,0957,000元,照列。

9項 水利署及所屬,無列數。

7款 其他收入

148項 經濟部41,550萬元,照列。

149項 工業局18,6994,000元,照列。

150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807,000元,照列。

151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17萬元,照列。

152項 智慧財產局4萬元,照列。

153項 水利署及所屬7,101萬元,照列。

154項 中小企業處5,8747,000元,照列。

155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6,000元,照列。

156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322,000元,照列。

157 能源局207,000元,照列。

二、歲出部分

13款 經濟部主管

1項 經濟部原列2504,384萬元,除第14目「營業基金」10,063萬元、第15目「非營業特種基金」94,5467,000元,均暫照列,俟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特種基金另定期專案審議確定後,再行調整外,減列第1目「推動商業科技發展5,0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及「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25萬元、第5目「礦務行政與管理」200萬元(科目自行調整)、第6目「一般行政」項下「業務費-一般事務費(經建特展)」2,2685,000元、第8目「投資審議」項下「業務費-大陸地區旅費」80萬元、第17目「第一預備金1,000萬元,共計減列8,5735,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495,810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88項:

(一)經濟部技術處100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管理專案計畫歲出預算105,7819,000元。經查。該項科技專案管理,並未落實建立有效的科專績效評估模式,導致國內18家財團法人年連抱持吃大鍋飯心態;依技術處提供資料,除了對業界科專係採普查方式辦理外,技術處對法人科專及學界科專均採抽樣方式辦理,98年度補助18家科專法人171件計畫案(補助金額1395,6743,000元),僅查核3次;98年度補助30家公私立大專院校53件計畫案(補助金額55,7997,000元),亦僅查核5次,這樣的標準讓法人科專及學界科專根本肆無忌憚,罔顧政府艱困財政。另查,部分科專法人對管理費支用天馬行空,如生技中心以管理費採購金幣2090,363元,發放予年資5年以上之人員作為奬勵,且未依實際人數採購,查核時仍有70枚未發放,顯見與政府機關之管考機制落差極大,故凍結該項預算2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一套嚴謹之管考機制、績效評估以及成果推廣等,有效提升帶動各類產業發展,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嘉郡 李慶華 蕭景田 李復興
徐中雄 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丁守中 吳清池 劉銓忠 陳啟昱

蘇震清

(二)經濟部100年度預算「科技專案推動計畫」編列1778,1459,000元。經查經濟部技術處每年編列上百億元「科技專案推動計畫」預算補助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企業界及各公私立大學,在計畫執行期程中,遇產業環境變遷或國家政策改變,已無研究價值或必要性,或有執行不力已難達各階段目標等情事發生,應有終止計畫之退場機制規範,以避免研究資源虛擲。但現行空有退場機制形式,卻無任何執行成果,且有部分理應終止退場之補助計畫,藉計畫合併、移撥之名巧立新計畫名目,挪用補助經費,恐造成研究資源虛擲。鑑於國家財政困窘,應撙節支出費用,爰針對「科技專案推動計畫」1778,1459,000元,予以凍結30%,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相關補助計畫明細,包括TIMC補助部分及績效報告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蕭景田 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
張嘉郡 陳啟昱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三)國科會科學園區作業基金虧損高達1,300億,國內科學園區土地閒置率過高,如中科二林園區閒置土地更高達三百公頃,若友達確定不進駐,則閒置空間高達六百公頃。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目前正在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而經濟部卻於預算書中預告9911月底即將動工,身為全國經濟發展主管單位應評估國家最高利益,檢討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設置之必要性,不應環評未過即編列110,750萬元預算。應予凍結,待環評通過後,始可動支。

提案人: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連署人:田秋堇

(四)針對98年莫拉克風災,造成中南部河川砂、石淤積嚴重,應加速辦理清淤,並配合規劃設置土方銀行,以調節產銷,避免發生盜濫採。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丁守中

連署人:李復興 鍾紹和 翁重鈞

(五)由於全球人口老化之趨勢,全球健康產業未來幾年預計將有五兆美元的市場規模,其中藥物、醫療器材及保健食品就佔了一半,而亞洲佔全球製藥業的三成,而以台灣近30年投注的經費及研發能量,台灣應有能力掌握全世界市場的5%,5%相當於可創造新台幣5兆元產值,獲利率極為可觀。數十年來,台灣生技產業仍然面臨研發方向分歧、產業規模不足、缺乏跨領域橫向整合、智慧財產的保護、產業國際化偏低、缺乏穩定充裕的資金、人才外流及產學脫軌等問題。現行衛生署、經濟部、國科會及農委會……等單位都提供生技產業研發、人才培訓、經費補助、税賦減免優惠…等各項補助或輔導措施非常多,但是資源並未整合,以致兆元產業淪為口號。爰建議經濟部應積極尋找適合台灣發展的模式,整合所有資源,為台灣創造下一波經濟奇蹟。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連署人:吳清池 李復興 張嘉郡

(六)為促進外國來台投資及因應行政院成立全球招商專案小組,經濟部成立全球招商聯合服務中心,並擬定全球招商專人專案服務計畫。然而,該計畫所編列經費全為委辦費用,顯示投資審議委員會及投資業務處未能發揮應有功能;而計畫之預計委辦對象、預期效益、管考機制也未見說明。特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對此計畫提出包括委辦對象、預期效益、成效衡量指標與管考機制等之完整評估報告,以確實掌握經費使用情形,避免鉅額委辦費淪為經濟部所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另一項財務來源。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潘孟安 蕭景田 張嘉郡 李復興

(七)根據海關進出口貿易資料,今年前3季台灣對中國的出口比重,由去年同期的41.1%升為42.4%,為歷年同期新高,中國仍是台灣第1大出口市場、第2大進口來源以及最大出超國,分散貿易市場為當務之急。然100年度經濟部主管之FTA談判經費,以「經濟部-一般行政-07經貿談判」、「經濟部-國際經濟合作與促進投資-促進國際經濟合作」、「國際貿易局-國際貿易-國際貿易發展-04召開駐美商務人員及台美經濟合作會議-台美經濟合作會議」3項預算為比較基礎,100年度共計編列3,0149,000元,較99年度編列數5,8142,000元,減少2,7993,000元,減幅達18.79%,顯然無心於分散市場。經濟部應就如何開拓中國以外貿易市場,減少政治及經濟風險,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八)經濟部創新台灣品牌商圈業務自97年度開始編列預算9,344萬元,其後竟逐年刪減該項預算,到100年度僅剩7,4053,000元,3年來減少1,9387,000元,減幅多達20.75%。為區隔中國黑心貨,建立台灣品牌標章,廣設台灣精品館,經濟部應自101年度起,大力推動創新台灣品牌商圈業務,並編列足額預算支應。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九)政府近來十分積極推動與我國主要貿易往來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進行,唯其相關業務卻分由國貿局及經濟部之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辦理,此舉有組織疊床架屋、專業資源分散及各自為政等問題,不利國家整體經貿談判之統籌。經濟部應整合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事務為單一機構,以收事權統一之效。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十)有鑒於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與我國主要貿易往來國家洽簽自由貿易協定之進行,並將相關業務分由國貿局及經濟部之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辦理,兩個單位均負有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之工作,惟此種代表國家專業談判業務分由不同機關辦理,顯有組織疊床架屋、權責劃分不清、業務資源分散、專業談判經驗無法有效累積彙整、各自為政等不利影響,不利協調談判作業之推動,亦與立法院歷次要求事權統一之決議不符,不利國家整體經貿談判之統籌,是以經濟部與國貿局應儘速檢討整併推動洽簽自由貿易協定(FTA)工作權責,俾利國家整體貿易政策之規劃與執行。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十一)依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一、調整關稅。二、設定輸入配額。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可知協助已經顯著受損害產(企)業之救濟措施相當多元,其中除調整關稅或設定輸入配額等邊境措施外,其他境內救濟措施均須覈實編列相關預算始能有效執行;惟「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僅規劃由經濟部中小企業發展基金象徵性提供低利融資貸款10億元協助已受損之產業,僅占該方案經費總額1.05%,不利其產業結構調整,且是項間接性融資貸款產生保護效果亦顯得緩不濟急。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ECFA各受損產業救濟方案及預算編列計畫。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十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WTO)之經貿統計資料顯示,近十餘年來台灣出口占世界商品貿易比重有逐年下降趨勢,顯示我國在世界貿易地位已有逐漸衰退之跡象;反觀我國對中國大陸地區(含香港)出口比重,卻呈現逐年增加趨勢,出口比重由93年度37.97%增加至99年度(截至8月底)已達42.40%,顯示我國經貿出口對大陸依賴程度恐有過深疑慮,且近年實際僑外投資來台金額逐年下降,經濟部實應正視簽定ECFA後產生之磁吸效應,加速拓展其他區域經貿版圖,並檢討國內投資環境惡化因素,以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強化我國經貿出口競爭力及影響力。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十三)針對我國出口占世界貿易比重逐年下降,然而對於中國的出口比例卻與日俱增,對於以出口經濟為命脈、屬於淺碟型態島國經濟體的台灣而言,潛在的經濟風險及威脅不言可喻。近十餘年來,我國出口占世界商品貿易比重有逐年下降的趨勢,從2000年的2.34%一路下降到2009年的1.64%,下降幅度高達30%,顯示我國在國際上可運用的經貿籌碼已大不如前;然而我國對於中國的出口比例卻與日俱增,從2004年的37.97%一路飆升到2010年的42.40%。近來經濟學人所刊載的專欄明確指出,台灣對中國的出口總額竟占台灣GDP14.3%,比例高居世界第一,遠高於南韓的10.4%、歐盟的0.7%及美國的0.5%。將全部的雞蛋放在同個籃子裡,不僅有違風險分散原則、導致「中國打噴嚏,台灣就重感冒」的嚴重後遺症,也因欠缺經濟自主性而全然喪失我國的經濟主權,日後中國若「以商圍政、以經促統、以民逼官」或以其對付日本及美國般所採取的經濟報復手段報復台灣,將使台灣陷入萬劫不復之地。為避免簽訂ECFA後引起的磁吸效應,政府應積極加速拓展其他區域經貿版圖,以強化我國出口競爭力。

提案人: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潘孟安 蘇震清

(十四)有鑒於台灣地狹人稠且缺乏自然資源,故產業政策及出口商品應以技術密集、低自然資源與能源需求為導向,惟查本次經濟部與中國協商納入ECFA早期收穫清單中之受益產業,如石化業、紡織業、鋼鐵業等,多屬高耗能或高污染之產業,與現行政府極力推動發展「低耗能、低污染、高附加價值產業」之產業政策有所悖離,亦不符各國際組織提出溫室氣體減量政策、邁向低碳能源之經濟發展潮流,況且基於國內環保及工安意識抬頭,未來高耗能、高污染產業之擴廠或投資案通過機率堪慮狀況下,實際能創造就業機會效果有限,是以建請經濟部重行評估檢討ECFA早期收穫清單中實際效益,審慎評估ECFA後續效應,以避免傷害國內產業與環境永續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十五)由於近年來我國出口占世界商品貿易比重逐年下降,2001年以後其比重由2.04%、20071.77%一路下降,至2008年為1.59%,凸顯在世界貿易地位有逐漸衰退之現象,惟對大陸地區(含香港)出口比重卻呈現逐年增加中,顯示我國經貿出口對大陸依賴程度甚深,為避免簽訂ECFA後產生之磁吸效應,致危及我國未來經貿發展,應積極加速拓展其他區域經貿版圖,以強化我國出口競爭力及影響力。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丁守中 劉銓忠 蕭景田 張嘉郡

(十六)政府為因應ECFA生效後,對於傳統敏感性產業可能造成之衝擊,編有440億元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強產業輔導計畫」經費,惟僅著重於短期之因應作為,缺乏長遠之產業升級與轉型之策略性規劃,恐無法徹底改善敏感性產業之弱勢。爰建請經濟部應一併考量未來與其他國洽簽FTA後續效應。

提案人:蕭景田 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 張嘉郡

(十七)經濟部無視於中國產品直接或經由第三地大量傾銷台灣,對國內產業造成之衝擊,貿易調查業務98年度決算未執行率達13.15%,99年度上半年結算結果,分配預算未達成率亦達13.85%。於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後可能面臨更嚴峻情勢之際,100年度貿易調查預算更僅編1,494萬元,較99年度2,5341,000元減列達41.04%。經濟部應將貿易調查列為年度重點工作,逐季將貿易調查結果送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備查,並上網公告,俾利全民監督。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十八)依據中國2006年官方抽檢其國內產品結果顯示,在食品方面,碳酸飲料、蜜餞、銀耳等產品抽樣合格率均在60%以下;在日用消費品方面,紙巾、DVD視盤機、普通照明螢光燈等合格率亦在60%以下;在婦女兒童及殘疾人用品方面,包括嬰幼兒配方米粉、兒童服裝、童車等產品抽樣合格率均在65%以下。中國產品合格率偏低,黑心商品充斥,違法事件時有所聞,如2007年美國玩具商美泰兒(Mattel)塗料含鉛宣布回收大陸製玩具事件、進口中國原料之美國有毒寵物食品事件、2008年中國三鹿集團毒奶粉事件及其他各類黑心食品事件等,均為著例,成為國人消費隱憂。如三聚氰胺毒奶粉事件,台灣消費者至今求償無門,為害國人消費權益甚鉅。經濟部成立之跨部會「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查獲標示異常商品,均僅要求業者將商品下架停止陳列販賣,未加以罰款,而業者因有暴利可圖,致偽標、剪標等標示不實或不符之情形仍未能有效遏止。經濟部應積極推動以下事項:(一)積極加強對中國各類產品之安全檢驗,依法查處,有效保障國人健康與安全;(二)「進口異常商品聯合稽核大隊」應加強複檢業者改善情形,並揭露複檢結果,以落實稽核成效;(三)為加強商品標示審議委員會之機能,應公開其會議紀錄,以利民眾參與及監督其運作機能。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十九)行政院原規劃「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於10年內編列952億元經費,輔導與補助ECFA簽訂後較為弱勢之產業,查該產業調整支援方案100年度共編列69.8億元,其中經濟部主管部分,經費39.8億元。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者為繼續經費,乃預算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明定。同法第32條第2項規定:「前項施政計畫,其新擬或變更部分超過一年度者,應附具全部計畫。」第39條規定:「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上揭2條文均屬預算法第2章「預算籌劃及擬編」之規定,顯見繼續經費應附具全部計畫,為編製單位預算及總預算案後送立法院之法定條件,不可或缺。本計畫既屬中程計畫,核屬繼續經費性質,惟未依上述規定辦理,顯有未當。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有關經濟部主管部分全部計畫之內容、目標、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二十)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中,有關經濟部主管部分所列皆為經常性辦理之業務,或將既有計畫更名,而非因應客觀情勢之新興計畫,旨在誇大該計畫之預算規模,有藐視憲法賦與立法院預算審查權之嫌。經濟部應於1個月內提出該方案各計畫與既有計畫之異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二十一)經濟部內部既設有投資業務處,於體制外另設投資審議委員會,顯係疊床架屋,應儘速檢討裁併,以符中央政府組織精簡再造之精神。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丁守中 劉銓忠 蕭景田 張嘉郡

(二十二)有鑒於目前經濟部負責跨國投資業務之單位,分別有投資業務處及投資審議委員會,前者主要業務為促進外人來台投資、輔導廠商對外投資及延攬海外科技人才等,後者則負責僑外投資、技術合作及對外投資之審核業務等。惟查,經濟部內部既設有投資業務處,於體制外另設投資審議委員會,在業務功能性質上顯有疊床架屋之弊,實不符中央政府組織精簡再造之精神,建請經濟部儘速檢討裁併,如擬將上開機關簡併為三級機關經濟部投資業務局,亦應儘速制定該組織條例草案送立法院審議,以合法制。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二十三)有鑒於經濟部商業司於92年度及98年度已將部分業務移撥至中部辦公室辦理,而目前商業司每年度負責執行之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與推動商業現代化兩項主要工作計畫,本(100)年度預算共編列經費149,2357,000元;惟其中委外辦理經費高達82,1141,000元,占計畫經費總額達55.02%,捐助金額64,3236,000元,占計畫經費總額達43.10%,兩項合計高達98.12%,顯示商業司業務高達98%以上皆為委外辦理或屬補捐助款,業務已較以往精簡許多,人力配置亦應有檢討精簡必要,建請經濟部於行政院修正機關組織法律時併案檢討簡併,以撙節人事經費支出。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二十四)商業司今年度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編列103,1543,000元,推動商業現代化編列46,0814,000元,2項工作計畫共編列經費149,2357,000元;惟查商業司於9251起將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之台灣省轄內公司變更登記案件及98年度將改進傳統市集經營管理、綠色行銷推廣、二手商品交易市集輔導、推動傳統市集禁宰活禽及禽肉攤商營運模式研究等計畫移撥至中部辦公室辦理。另每年度負責執行之推動商業現代化及推動商業科技發展等2項主要工作計畫,委託外界辦理之經費高達82,1141,000元,占計畫經費總額達55.02%,捐助金額64,3236,000元,占計畫經費總額達43.10%,合計高達98.12%,顯見商業司之業務已較以往精簡許多,人力配置實有精簡必要,要求經濟部應儘速重新檢討並簡併部分科室,以減少經費支出

提案人:李慶華

連署人:張嘉郡 蕭景田 徐中雄

(二十五)經濟部商業司於92年度及98年度已將部分業務移撥至中部辦公室辦理,其所承辦之案件多屬委外案件且業務單純,故相關人力配置有精簡必要,建議於行政院修正機關組織法律時併案檢討簡併部分科室,以減少經費支出。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丁守中 劉銓忠 蕭景田 張嘉郡

(二十六)國貿局100年度人事費預算共編列45,000萬元,預算員額412人,包括職員361人、技工11人、駕駛6人共計412人。經查,該局職員法定上限數合共303人,但上列預算職員數412人,顯有超編之嫌。係該局將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調部服務人員的預算員額80人,編納於其中所致,依相關法規「政府各機關駐外機構經費劃歸外交部統一管理暫行要點」規定編列於外交部。綜上,100年度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調部服務之員額80人,人事費近億元編列於國貿局之預算中,不符法規體制,建議經濟部應儘速改正。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二十七)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之進用人事規定,係該部本於職權自行訂定據以辦理,核與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70號解釋應「以法律定之」意旨未合;復該部未適時修正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3條及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核定逾41年,延宕法制作業;又該部所屬事業機構人事法令針對機構人員身分定位未明,肇致相關法令規範未盡周延,體制紊亂,滋生退休、保險法令及人事管理制度諸多爭議,均有不當,業經監察院9962日依法糾正,經濟部應就上述缺失,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蘇震清

(二十八)經濟部本部100年度約聘僱人員預算員額220人,已占全部職工預算員額989人之22.24%,其中中部辦公室100年度約聘僱人員預算員額66人,更占全部職工預算員額142人之46.48%,高達近半數為聘僱人員,顯已逾越經濟部組織法第29條規定以及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第1條規定標準,亦與立法院9091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總報告決議不符。經濟部目前雖以出缺不補方式列管執行,惟其約聘僱人員仍逾越規定標準甚多,明顯有悖現行法制,應積極依行政院及所屬機關聘僱改進方案,逐步執行精簡政策。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二十九)依預算法第92條規定:「未依組織法令設立之機關,不得編列預算。」,經查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國營事業委員會、投資審議委員會、專業人員研究中心、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等均為三級機關,其組織卻未以法律定之,屬未法制化機關;另礦務局及中部辦公室皆為精省遺留機關,卻因台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之施行期限至民國941231日止,未再延長,該條例即已屆期廢止,精省後遺留機關已缺乏設置法源,故該二機關亦屬未法制化機關。上述各單位編列預算方式分歧,且國營會預算編列方式一改再改,缺乏一致性,為避免爭議,特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制訂機關組織條例送立法院審議,以維法制。

提案人:李慶華 張嘉郡 蕭景田 徐中雄

(三十)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係依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設置,本年度於經濟部本部國營事業管理計畫編列相關預算8649,000元,並於該會一般行政編列預算21,9294,000元;惟查國營會組織迄今尚未正式法制化,而其核心業務業已隨民營化政策大幅萎縮,且財政部及交通部所屬眾多國營事業,均未比照經濟部設置專責管理機構,是以為因應組織精簡,建請經濟部儘速評估國營會存廢之必要性。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三十一)據國貿局於其100年度預算書總說明列示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中具體工作包含舉辦雙邊諮商會議、參與WTOAPEC雙邊會議、邀請各國經貿官員來訪、辦理與已簽署FTA國家之各項執行工作、推動洽簽FTA、協助雙邊產業合作」,足見推動與其他國家洽簽FTA為該局年度重要工作之一。行政院於96331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係為提高我國參與國際經貿談判之效能,爭取我國最大經貿利益及培養經貿談判人才,專責辦理WTOAPECOECDFTA等,代表政府參與多邊、區域及雙邊經貿談判,談判議題。綜上,相關國際間的談判業務,分由國貿局及經濟部之經貿談判代表辦公室辦理,惟此有組織疊床架屋、專業資源分散及各自為政等問題,亦與本院歷次要求事權統一之決議不符,不利國家整體經貿談判之統籌。建議經濟部應儘速統整合一,避免相關任務疊床架屋,不利國家經貿主權之爭取。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三十二)鑑於耀華玻璃公司管理委員會原於95年底時長期投資帳面價值高達2242,6077,000元,卻因投資失當,致其截至98年底帳面價值已縮減為1724,6602,000元,顯示投資政策失當已造成長期投資大幅縮水,立法院審查9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曾做決議,要求其針對連續三年以上虧損無法改善之轉投資者,應設定停損點並重新檢討投資之效益、目的,惟查迄今仍未對長年處於虧損或投資效益欠佳之事業有確切決策,核有未當,是以建請經濟部應即責成耀華玻璃建立適當退場機制,俾免日後投資失誤造成巨額累積虧損。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三十三)經濟部技術處100年度預算案包含3個工作計畫,分別為「科技管理專案計畫」編列105,7819,000元、「科技專案推動計畫」編列1778,1459,000元及「配合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推動計畫」編列11750萬元,科技專案歲出預算合計1994,6778,000。其中「科技管理專案計畫」編有業務費51664,000元(不含臨時人員酬金),其中有47,462萬為委辦費,而「科技專案推動計畫」及「配合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推動計畫」則全為獎補助費,未編有業務費,整體業務項目委外辦理比率為94.61%,比率偏高;惟委外辦理業務多屬行政管理事務,如受理申請、申請資格審查作業、經費核發、成果彙整、推廣成效等,均屬該處原應自行辦理之工作範疇,卻委由他單位辦理,徒增可觀公帑,要求技術處應提高自辦比例,以撙節行政管理成本。

提案人:李慶華 張嘉郡 蕭景田 徐中雄

(三十四)有鑑於經濟部技術處100年度預算案大部分預算編列為獎補助性質之專案計畫,而整體業務項目委外辦理比率為94.61%,比率實屬偏高,且其中委外辦理業務諸多係屬行政管理事務,如受理申請、申請資格審查作業、經費核發、成果彙整、推廣成效等工作,原屬該處可自行辦理之業務,並無必須委由其他單位辦理之必要,建請該處檢討收回自辦,俾利撙節額外行政管理成本。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三十五)有鑑於技術處目前之補助計畫退場機制形同虛設,自97年起至998月底所執行之法人科專計畫,其期末審查結果並無列為需計畫退場者,亦無計畫被評為執行成效不彰而需停止補助者,顯見所稱之退場機制並無任何執行成果,反在欠缺規範下,造成部分原計畫執行不力理應終止之補助計畫,藉由計畫合併、移撥而巧立新計畫名目,挪用補助經費,造成研究資源虛擲之弊端。是以建議經濟部技術處應儘速檢討建立補助計畫之退場機制,在研究計畫之目的因環境或政策變遷而消滅、計畫執行落後達一定程度,或有計畫提前完成之情形,得以遵循明確規範及程序要求辦理計畫終止。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三十六)經濟部100年度科技管理專案計畫預算編列人事費用5,533萬元,為經濟部技術處法定編制人員33人、聘用人員10人及約僱人員1人;惟查經濟部技術處卻在欠缺法律依據下,另以執行或協助科技專案計畫為由,向該部主管之財團法人借用人力七人(包括工研院3人、資策會2人、金屬工業技術中心1人及紡研所1人),其長期向接受該處補助之財團法人借調人員作法,不僅有變相擴增員額之嫌,且有利益衝突之虞,合法性與合理性皆具相當疑義,建議經濟部儘速檢討修正。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三十七)由於部分財團法人專利產出績效不彰,研發成果之技術及專利移轉總收入偏低,促成廠商投資金額及產值亦不高,顯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之成效仍待提升,允宜妥慎評估科專計畫之研發方向與目標,俾符合產業需求,並發揮科專研發成果之價值。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三十八)部分財團法人專利產出績效不彰,如印研中心、動科所及核能所,研發成果之技術及專利移轉總收入偏低,如生技中心、食品所、自行車中心、石資中心、塑膠中心、藥技中心、鞋技中心、動科所及核能所等,促成廠商投資金額及產值低,如藥技中心、動科所等,顯示科專計畫研發成果落實於產業之成效仍待提升,允宜妥慎評估科專計畫之研發方向與目標,俾符合產業需求,並發揮科專研發成果之價值。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三十九)部分科專財團法人對政府部門依賴甚深,如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等,該等財團法人自籌財源能力不足,且人事費占科專計畫經費之比重顯屬偏高,實頗值檢討,除應鼓勵財團法人科專提升收入自主性外,允應妥為規範科專計畫經費用於人事費之比重,避免科專財團法人人事浮濫,造成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四十)經濟部技術處100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歲出預算1994,6778,000元,包含科技管理專案計畫、科技專案推動計畫及配合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推動計畫等3個工作計畫,惟查科專計畫每年編列龐大經費補助各科專財團法人,且有逾八成之科專財團法人年度經費仰賴政府補捐助,而97年至98年底補助各財團法人之科專計畫經費項目分配情形,全部法人機構科專經費支付人事費之平均比重為43.30%,顯見科專財團法人對政府部門依賴甚深,自籌財源能力不足,且人事費占科專計畫經費之比重顯屬偏高,應妥為規範科專計畫經費用於人事費之比重,避免科專財團法人人事浮濫,造成政府財政負擔。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四十一)有鑑於經濟部技術處近三年來對科專法人補助計畫實地查核比重偏低,甚至有43.75%科專財團法人三年來都未進行實地財務查核,且經濟部對科技專案補助計畫管理費之支用規範過於籠統,約束力不高,致部分科專法人對管理費支用易有不經濟支出弊端,是以建議經濟部技術處加強對科專法人實地查核,並儘速檢討對其補助經費運用監督機制明顯不足問題,訂定科技專案補助計畫之管理費支用規範,以避免研究資源浪費。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四十二)鑑於科專計畫每年編列龐大經費補助各科專財團法人,逾8成之科專財團法人年度經費仰賴政府補捐助,而經濟部對科專法人實地查核包括以計畫別為單位之實地查訪及以執行單位別之財務查核二種,但依經濟部技術處所提供96年至98年對科專法人實地查證資料顯示,3年實地查訪比率分別為13.04%、22.36%及19.25%;實地財務查核與總查核對象之27個單位相比,比率則為14.81%、18.52%及11.11%,實地財務查核比重偏低。爰建請經濟部應加強進行實地財務查核,並依補助經費佔其收入比例,增加查核次數。

提案人:蕭景田 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 張嘉郡

(四十三)鑑於經濟部技術處長期編列科專經費,成為國內18家財團法人包括工研院、資策會等固定之業務成入。經查,技術處補助科專計畫之經費項目,包括有人事費、業務費、材料費、旅運費、維護費、設備使用費、管理費、其他費用及計畫相關之資本支出等項目,根據該處提供資料顯示,除了車輛測驗中心(下稱車輛中心)外,其餘各法人研究機構接受科專計畫補助經費之各費用項目比例,均以「人事費」項目占比重最高,其中尤生物技術中心及醫藥工業技術中心之人事費比重分別為77%80%最高。另資訊工業策進會(下稱資策會)、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下稱精機中心)、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船舶中心)亦超過50%,而全部法人機構科專經費支付人事費之平均值為43%以上。故建議技術處應逐年檢討對補助財團法人科專之人事經費補助,並適度建立財團法人之退場機制,同時鼓勵表現優異之財團法人,以提升各自財團法人專案收入之自籌能力者,列入考績評鑑。

提案人:張嘉郡 蕭景田 李復興 徐中雄

(四十四)經濟部技術處100年度預算案編列科技專案歲出預算17781459,000元。鑑於過去科專計畫實屬延續性研究計畫,在計畫執行期程中,遇產業環境變遷或國家政策改變,已無研究價值或必要性,或有執行不力已難達各階段目標等情事發生,常發生計畫消滅,唯技術處卻未有任何退場機制,造成研究資源虛擲。經查:中科院之「新世代行動通訊系統射頻關鍵技術發展3年計畫」、「數位家庭無線通訊技術發展三年計畫」因後續規劃未盡完善,於97年度起計畫終止。卻未見相關預算追繳回國庫;生技中心之「環保生技資源開發與應用四年計畫」,該計畫執行2年後,已有研發成果,在無退補助計畫退場機制規範下,技術處竟配合生技中心定位調整為由,將該計畫99年度研發經費分配至生技中心「蛋白質藥物與新型疫苗開發四年計畫」(第3年補助)與「新劑型與抗癌新藥技術開發四年計畫」。故建議經濟部應立即一套制度性之補助計畫的退場機制,當研究計畫目的,因外在環境或政策變遷而消滅,或是計畫執行落後達一定程度或計畫提前完成時,應依相關程序辦理計畫終止。同時應有一定之管考機制,若有財團法人因計畫執行不力、企圖巧立新計畫名目移撥經費,必須以實際減少該年度計畫經費,作為達成嚇阻財團法人浪費國家寶貴預算資源之懲戒。

提案人:張嘉郡 蕭景田 李復興 徐中雄

(四十五)經濟部技術處每年編列上百億元「科技專案推動計畫」預算補助財團法人研究機構,作為政策推動與協助產業研發之主要推手,其相關執行績效,技術處每年均編製科技專案執行年報,可量化統計資料。經查:以96年、97年、及98年度等三個年度專利獲得件數,除自行車中心、工研院外,其餘專利產出之能力亟為有限,甚自平均值呈現衰退現象;而各財團法人的研發成果、專利移轉總收入等統計資料,其3年平均值,以紡織所之0.14最高,藥技中心0.01為最低;18個科專法人中,除工研院、自行車中心、及車輛中心外,其餘15家財團法人則低於平均值。尤其是印刷研究中心、藥技中心、動科所及核能所等多家財團法人欠缺研發能量。故建議技術處應建立適度之管考機制,讓專利產出績效有待加強之財團法人,採取實質懲罰,逐年降低專案補助經費。如達績效標準者,或是超過高標者,應採逐年提升專案補助經費。

提案人:張嘉郡 蕭景田 李復興 徐中雄

(四十六)經濟部技術處給予中小企業創新研發補助經費,竟對中資企業不設防,且研發成果只需在國內生產2年,即可帶到中國或其他海外生產,等同只保障技術2年不外流。經濟部應修改相關規定,禁止補助中資企業,並嚴格防範技術外流。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四十七)根據經濟部技術處小型企業創新研發計畫(SBIR)申請須知,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者,即可就其創新技術或創新服務研發向政府提出補助,99年新增17項弱勢傳統產業「技術升級轉型」項目,以因應ECFA之衝擊。惟申請須知對中資沒有設限,亦即技術處並未就此提出審查的因應策略,且僅規範研發技術保留在台灣生產二年,時間也不夠長;鑒於政府扶助中小企業技術升級、創新研發,無非是希望中小企業能增加競爭力永續經營,保障台灣的員工就業,一旦廠商在研發二年後把技術帶到海外生產,對台灣的就業率將失去幫助。爰要求經濟部應儘速修訂SBIR申請須知,延長研發技術保留時間並對中資如何設限提出審查因應策略,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景田 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張嘉郡

(四十八)台灣至少有十項以上IT產品位居全球第一,但美國司法部陸續針對台、日、韓三國之產品發動反托拉斯調查,DRAM、面板、汽車零件等產業接連深陷反托拉斯風暴中。為避免反托拉斯陰影籠罩台灣IT產業,影響台灣產業競爭力,特要求經濟部應結合產、官、學界法律資源,建立資訊交流平台與管道,協助國內廠商了解國際競爭法之內涵與影響,以利台灣高科技產業全球佈局、國際化經營發展。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潘孟安 蕭景田 李復興 張嘉郡

(四十九)台灣至少有十項以上之IT產品位居全球第一,此亦使該等廠商暴露在反托拉斯法高風險之中,為避免國內產業籠罩在反托拉斯之陰影下,致損及國家經濟發展實力,建議經貿主管機關應結合產、官、學界加強對外國法理論與實務之研究及人才培訓,並透過蒐集國際判例,儘速建立反托拉斯法資料庫,以供業界參酌;此外亦應加強對業界提供專業諮詢,及辦理宣導與溝通等事宜,以協助國內產業於國際化之際,仍能遵守各國法律,以為永續經營之道。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丁守中 劉銓忠 蕭景田 張嘉郡

(五十)鑑於台灣至少有十項以上之IT產品位居全球第一,此亦使該等廠商暴露在反托拉斯法高風險之中。自2006年開始,我國包括DRAM、面板、汽車零件等產業陸續深陷反托拉斯風暴中。但長期以來因我國涉外單位欠缺反托拉斯法專門人才及相關國際判例資料庫之建立,故當國內廠商面臨反托拉斯法起訴時,政府也僅能注意案情發展及提供行政支援,其他部分則愛莫能助。為避免國內產業籠罩在反托拉斯之陰影下,致損及國家經濟發展實力,建請經濟部應結合產、官、學界急起直追,加強對外國法理論與實務之研究及人才培訓,並透過蒐集國際判例儘速建立反托拉斯資料庫,並應加強辦理宣導與提供專業諮詢。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李復興 吳清池張嘉郡

(五十一)政府近二十餘年來每年均投入數百億元之科專經費,用以打造台灣科技王國地位,目前台灣至少有十項以上之IT產品位居全球第一;惟有鑒於美國反托拉斯法或歐盟競爭法近年來對許多國家之企業均展開反制行動,如自2006年開始美國司法部即針對台、日、韓三國面板業發動反托拉斯調查,是以為避免台灣相關廠商暴露在反托拉斯法高風險中,讓反托拉斯陰影影響國內產業發展,損及我國經濟發展實力,建議經濟部與相關主管機關應結合產、官、學界培訓跨國法律專才,透過蒐集國際判例,儘速建立反托拉斯法資料庫供業界參酌,並加強溝通及宣導等事宜,以協助國內產業朝向國際化經營永續發展。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五十二)我國商業服務業產值占GDP比重達七成,就業人數也佔總就業人口六成,商業服務業早已成為我國經濟成長的主要推手,然而,在推動商業服務業現代化的政策上,多以補助經費居多。如在經濟部商業司推動商業科技發展計畫中,獎補助費所占比率高達六成以上。直接以金錢形式補助商業服務業,不僅無法追蹤業者補助使用情形,更難以評估獎補助費用所產生之效果。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對推動商業發展之獎補助費進行效益評估,並提出檢討報告,以確實掌握經費使用狀況。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潘孟安 蕭景田 李復興 張嘉郡

(五十三)經濟部長期積極招商,期望能吸引僑外商來台投資,以促進產業發展。然而,近年來我國僑外投資受到金融海嘯的影響,呈現大幅衰退的趨勢。97年較96年衰退46.38%98年也較97年衰退41.75%,高於聯合國貿易暨發展組織所公布之資料,2009年全球外人直接投資較2008年衰退38.70%之比率。此外,近年來僑外投資實際比率約在核准數9成以下,投資金額也未見提升,顯示出國內投資環境惡化、各部會各自為政,未能有效協助廠商排除投資障礙之現象。特要求經濟部應儘速對促進僑外投資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具體改善措施。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潘孟安 蕭景田 李復興 張嘉郡

(五十四)97年度我國僑外投資因受金融海嘯影響,較96年度呈現大幅度衰退,衰退率約為46.38%,唯98年度核准外僑投資金額仍較97年度衰退41.75%,為避免衝擊我國未來經濟發展動力,面對僑外投資呈現大幅衰退之際,主管機關應儘速研謀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及排除相關投資障礙,以落實營造優質投資環境,吸引僑外投資。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丁守中 劉銓忠 蕭景田 張嘉郡

(五十五)經濟部主管公司之國營事業資本額多已達百億元,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甚已達千億元之資本,且所營運事項多屬民生事業,公司相關經營動態影響人民生計甚鉅,其定期召開之董事會議事錄允應依照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之原則,於各次會議結束後即應公告周知,以利全民查閱監督,並為國內民間企業之表率,始符國營事業設立之宗旨。然經濟部主管之5家國營事業公司網站,皆未設立單一窗口揭露董事會議事錄,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完成設置,以利即時、完整揭露董事會議事錄。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五十六)經濟部主管之部分國營事業轉投資多年未獲任何報酬,或有出現認列投資虧損,或投資收益極微,尤不如存放定期存款或購買公債之收益,顯示該項轉投資績效欠佳,已影響該等國營事業之資金運用效益,經濟部應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要點第11點之規定,詳實檢討繼續投資之必要性,以提升資金運用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五十七)部分經濟部主管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政府(或泛公股)持股比率較高,卻推舉持股比率較低之民股董事為董事長,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科學城物流公司,與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為最大股東,兩者持股比率均為28.48%,合計高達56.96%,董事長卻由持股比率27.03%之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派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轉投資利翔航太電子公司,持股比率13.09%,另最大股東為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持股比率為14.84%,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持股比率亦為6.66%,3者合計達34.59%,董事長卻由世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派任。上開國營事業轉投資事業政府(或泛公股)持股比率較高,卻推舉持股比率較低之民股董事為董事長,未盡掌握主導權、看緊人民荷包之職責,經濟部應積極主導該等公司董事長人事權,以維全民權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五十八)部分經濟部主管公股事業機構如台肥、中鋼、台鹽、唐榮、台船等,成立之初刻意調低公股持股,使低於50%,或藉民營化釋出部分股權使持股比率低於50%,雖有民營化之名,但政府仍為最大股東,具人事、財務及業務經營控制權,惟各部會僅將各事業機構之年度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函送立法院,形成政府投入鉅額資金轉投資於公股事業機構,國會卻未能加以實質監督之現象,顯有不當。經濟部應參照公司法第369條之2修法意旨,將其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接受國會監督,下年度起,預算書並應隨同營運計畫送立法院審議。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徐中雄 丁守中 李復興

(五十九)98年度經濟部國營生產事業台糖、中油、台電、台水等,部分產品決算單位成本與預算差異甚大,對於單位成本掌握失準,成本控制尚有未迨,預算未能嚴謹,無法發揮控管功能,應強化成本結構分析及控管。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經濟部專任科技顧問月薪12萬元、國營會專任顧問月薪12萬元、台糖專任顧問月薪近11萬元。國營事業專任顧問與其他主管之業務重疊,且多為卸任主管。經濟部應依立法院預算中心評估報告建議,檢討顧問之任期、待遇及專業能力,並廢除國營事業專任顧問,避免顧問成為酬庸之名器。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一)依公司法規定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公司營運之各項重大政策並以董事會為最高決策單位,惟查部分經濟部主管國營事業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比率甚低,各選派任政府機關之遴派及監督管理機制,顯未確切落實執行,實有悖全民之所託。經濟部應就出席率偏低之董事,儘速檢討改派。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二)成本效益分析是計畫預算不可或缺之工具,惟部分經濟部國營事業提報之資本支出計畫欠缺完整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甚至以誇大不實之產銷量,高估其報酬率,造成日後設備閒置,部份重大興建計畫之實際報酬率與預計報酬率差異甚大,達10%以上,甚至為負值,凸顯計畫評估不實,決策粗糙草率,致虛擲巨額經費,嚴重浪費公帑,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三)民國97年度為例,國營事業計有21家,據審計部專案調查其經營管理情形,核有1.部分事業重大興建計畫或承攬業務執行效能欠佳;2.部分事業經營績效欠佳或管機制有待改善;3.部分事業董(監)事或類同職務人員親自出席董事會或監理委員會會議比率偏低,甚至有未曾於任期內親自出席;4.部分事業未確實推行責任中心制度及推動獨立董事制度等缺失。爰建請經濟部及國營會應督促所屬檢討改善,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連署人:吳清池 李復興 張嘉郡

(六十四)經濟部100年度編列「台灣中興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計畫經費10,063萬元,用於協助台灣中興紙業公司繳納積欠台灣銀行99年度及100年度之利息支出5,100萬元、繳納99年度及100年度之地價稅及房屋稅4,483萬元、支付基本行政維持作業費227萬元及預計融資資金之借款利息253萬元。中興紙業公司自901016日起即進入清算程序,惟因土地標脫不易及債務未清償等因素,18度向法院申請展延清算時程,主管機關編列支應利息支出、房屋及地價稅等經費,清算完成時程仍遙遙無期,為免持續耗用公帑,經濟部應加速推動相關作業;另,為與科學園區洽談該公司土地協議價購問題,應積極處理地上物補償爭議,藉以減少鉅額債務及利息負擔。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五)公用事業攸關國計民生,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28號解釋此類經營措施應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範圍內以法律為之;復按現行國營事業管理法第20條規定,國營之公用事業費率調整程序為總管理或事業機構擬定調整方案,應送請立法院審定,以防止收費浮濫,使公眾生活加重負擔;且根據「法律優越原則」,立法院所通過之形式法律優越於所有行政行為,不論是公法或私法行為,而被適用。然查現行經濟部主管公用事業之價格決策程序,乃由各事業單位陳報主管機關審定(如電業、煤氣、油品事業採此種方式),或由主管機關訂定收費之項目及其計算公式,事業依此公式擬定價格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如自來水事業),至多再送請立法院「備查」而已,顯非所宜。經濟部應於3個月內,就上述法律未完備部分提出檢討報告送立法院。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六)針對台糖公司爲拓展歐洲蝴蝶蘭市場,擬轉投資「台灣農精品股份有限公司」1.5億元一案,有鑒於政府投資本應考量公共政策目的,而不是以牟利為優先,台糖公司既屬國營事業,其轉投資仍應考慮整體產業需求和公共利益,如今政府大力協助台糖轉投資品牌公司,僅是為台糖爭取開拓歐洲蝴蝶蘭市場,恐有變相「與民爭利」之嫌,況且台灣農精品公司事實上欠缺歐洲花卉市場實務經驗和專業經營能力,顯有專業不適格、對市場陌生、欠缺核心競爭力等重大缺點,台糖轉投資亦有風險過高之虞,經濟部應檢討並責成台糖公司審慎辦理轉投資「台灣農精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案。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六十七)經濟部所屬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及漢翔航空工業公司等4家公司,轉投資之公私合營事業計39家,98年度期末實際投資金額2394,100餘萬元,營運發生虧損者計13家,其中4家虧損持續增加,3家由盈轉虧,另盈餘較上年度減少者為7家,經營績效仍未有效提昇,經濟部應檢討轉投資策略,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改善方案。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八)經濟部所屬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漢翔航空工業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投資金額1億元以上之重大興建計畫共62項,投資總額14,9903千餘萬元,其中累計實際工程進度較預計進度落後者28項,總額7,2709千餘萬元,占全部計畫投資總額48.50%;投資效益未達預期目標者49項(實際投資2,5229,200餘萬元)。顯示該等事業重大興建計畫,有事前規劃欠周,執行能力欠佳或未盡積極等情事,經濟部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六十九)經濟部所屬台灣糖業公司、台灣中油公司、台灣電力公司、台灣自來水公司等4家公司,被占用及借用逾期土地、宿舍面積龐大,清理成效欠佳,截至98年底,被占用及借用逾期土地面積合計306.16萬餘平方公尺;另被占用及借用逾期之宿舍建物面積合計2.78萬餘平方公尺。經濟部應提出追討及後續處置運用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七十)依據98年政府審計年報指出,審計部選擇「中小企業創新育成中心」、「寶山第二水庫工程計畫」、「花蓮地區自來水供水工程計畫」及「台中市崇德綜合大樓開發計畫」等4案,辦理專案調查,核有:1.計畫投資效益未能符合預期目標,未發揮財務應有效能;2.規劃作業有欠周詳,致計畫規模一再縮減,設施使用未發揮應有效益並達成計畫財務目標;3.計畫經費過於寬估,排擠其他建設經費,且部分設施欠佳,有影響完工使用之虞;4.部分設施空間規劃超出使用需求,致使用頻率偏低,甚至幾近閒置;5.市場狀況之掌握有欠周延,肇致未能如期完工,影響商機等缺失。上述多項缺失係因經濟部暨所屬決策過程欠缺周詳考量所致,爰建請經濟部督促所屬檢討改善,並於往後辦理建設工程補助時,宜有妥善規劃,必要時並應檢討有無人員失職,俾政府有限資源能更合理配置與有效運用。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連署人:吳清池 李復興 張嘉郡

(七十一)美元貶值的趨勢暫難煞車,國際原油、大宗物資、原料及金屬等價格長期看漲,國內物價亦蠢蠢欲動,尤其兩個月後就是農曆年,在這種情況下,年底、明年初物價可能大幅成長。值此關鍵時刻,政府立即調降關稅措施,係為正確且務實的作法,確有助於消除國內物價上漲壓力。此番物價上漲恐係長期趨勢,政府除了調降關稅或貨物稅外,政府應該全盤動起來,應有長期調控物價的心理準備,必要時應將調控物價作為政府最重要的政策。同時建議經濟部成立原物料監理小組,隨時監控市場物價波動;另一方面應結合公平交易委員會嚴查業者有無哄抬、囤積的不法行為,防止少數不肖商人趁機炒作。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連署人:吳清池 李復興 張嘉郡

(七十二)針就綠能產業係政府推動六大新興產業之一,台灣具IT產業厚實基礎支持,且國內半導體、複合材料、機電等人才資源與製造能量佳,為落實綠色能源紮根教育,經濟部應協調教育部於全國各國中小學校舍屋頂裝置太陽能板發電設備,以提供再生能源科技及應用教育,並落實節能減碳。

提案人:丁守中 蕭景田 潘孟安

連署人:李復興 翁金珠 張嘉郡

(七十三)有鑒於全球暖化問題日趨嚴重,加上我國二氧化碳排放總量高居全球第 22 位,每人平均排放量也居全球第 18 位,為落實環境保護及節能減碳政策,經濟部及其所屬於辦理辦公室、各場館、公共建設有關之建築興建業務時,原則上綠色材料比例不應低於預算金額的20%。

提案人:李復興 丁守中 蕭景田 張嘉郡

(七十四)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單位)執行「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行動計畫」,期程自民國98年至101年止,預計經費3294,700萬元,98年度預算計編列417,300餘萬元,分由該部技術處、能源局、標準檢驗局、工業局及台灣電力公司等5個單位執行29項分計畫,執行結果,工業局執行之「推動可抽換式鋰電池電動機車計畫(預算金額15千萬元)」,預算執行率14.52%;台灣電力公司執行之「第六配電計畫(AMI案)(預算金額19,000萬元)」,預算執行率24.29%;能源局執行之「推動燃料電池示範應用補助計畫(預算金額6,000萬元)」、「氫能與燃料電池產業技術研發計畫(預算金額26,000萬元)」及「推動北高市都會區供應E3計畫(預算金額2,500萬元)」等3項計畫,預算執行率各分別為0%、64.62%及71.06%,執行進度嚴重落後,經濟部應追究督導不周責任,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七十五)推動「無紙化」為環保節能努力目標,目前全台超過8成家庭有電腦,電子帳單如能普及化,可節省紙張和成本十分可觀。經濟部國營事業台電、台水等,絕大多數用戶仍使用實體帳單,電子帳單普及率未及1成,推廣成果欠佳,有待加強。經濟部應積極鼓勵民眾採用電子帳單,並加強宣導,落實節能減碳政策。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七十六)鑑於推動「無紙化」向為政府環保節能的努力目標,目前全台超過八成的家庭有電腦,電子帳單如能普及化,節省的紙張和成本將十分可觀。但截至997月底止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電子帳單之普及率分別為2.72%及3.63%,普及率實屬偏低。爰建請經濟部應督促所屬2家國營事業加強宣導,持續推廣傳統帳單電子化行動。

提案人:蕭景田 丁守中

連署人:李復興 吳清池 張嘉郡

(七十七)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台灣電力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對政府實施環境保護相關措施肩負其責任,面對全台超過8成家庭均有電腦之情況下,該部所屬2家國營事業電子帳單普及率分別為2.72%及3.63%,普及率實屬偏低,宜督促所屬加強宣導及推廣,俾落實政府節能減碳措施。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丁守中 張嘉郡

(七十八)政府積極推動電子化、網路化政府政策,以提供更便民及效率之服務。並於90年起進行工商憑證之推廣與應用,至98年累計核發工商憑證張數已達94萬餘張,發卡率達71.21%。然而,僅有16萬餘張完成開卡作業,顯見政府投入十億餘元之經費用於推動工商憑證IC卡之應用,卻未能產生實際成效,使政府推動電子化、網路化之政策淪為空談。特此要求經濟部應儘速針對占累計發卡戶8成以上之未開卡戶進行了解,並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丁守中

連署人:潘孟安 蕭景田 李復興 張嘉郡

(七十九)經濟部建置「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推動e化作業,近年共支付近10億元,主要係98年度振興經濟方案特別預算編列預算數9.05億餘元,實現數8.6億餘元。惟98年度審計部決算報告指出,企業及政府機關應用工商憑證之次數,據該部統計僅14,600餘萬次,較預期減少4,900餘萬次,約25.12%;且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98年底累計核發數達94萬餘張(占登記家數133萬餘家之70.99%),發卡率雖達7成以上,但未開卡戶竟高達78萬餘戶,占累計發卡戶8成以上,僅16萬餘張完成開卡,開卡率嚴重偏低;另據該部統計,減少之傳統作業成本約55億餘元,較預期效益74億餘元為低,經濟部應即檢討改進,以有效提昇計畫效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八十)政府投入近十億餘元用於推動工商憑證IC卡之應用並建置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截至996月底止累計發卡率雖達7成以上,惟截至98年底未開卡戶竟高達78萬餘戶,占累計發卡戶8成以上,經濟部應瞭解未開卡之用戶未使用之原因,以檢討該政策未能落實之問題。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丁守中 劉銓忠 蕭景田 張嘉郡

(八十一)政府投入近十億餘元用於推動工商憑證IC卡之應用並建置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截至9910月累計發卡量為986,343張,惟審計部查核發現截至98年底未開卡戶竟高達78萬餘戶,占累計發卡戶近8成,開卡率嚴重偏低。鑑於政府投入鉅額經費用於推動工商憑證IC卡之應用,卻成效有限,爰建請經濟部應針對未開卡用戶進行瞭解未使用之原因,據以檢討改進,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景田

連署人: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 張嘉郡

(八十二)台電公司核一廠於民國67年間開始商業運轉迄今已超過30年,台電公司並於987月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延長運轉,另外核二廠已於977月展開研議評估,估計亦將向原子能委員會提出延役聲請,金山鄉、萬里鄉等地方民眾對於核一、核二廠延長運轉可能加重危及地方居民健康。為保障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請經濟部與台電公司嚴謹評估、保證安全無虞及加強對民眾核能安全之宣導。另外核電廠延役所需成本只有新蓋核能發電機組的十分之一不到,經濟成本效益高,惟對於當地居民而言卻繼續要與核電廠為鄰數十年,十分不公,要求經濟部應督促台電公司對未來通過延役的核一、核二廠應考量增加電廠所在地及鄰近鄉鎮(金山鄉、萬里鄉、石門鄉、三芝鄉)之地方建設、福利等事項回饋之可能性,以資公平。

提案人:李慶華

連署人:李復興 鍾紹和

(八十三)台電公司分佈各地之電廠都編列相當預算回饋地方,敦親睦鄰,唯獨對竹門電廠以發電量未達標準為由,未編預算回饋地方,頗不公平,請經濟部責成台電公司應研議一視同仁,對所有電廠所在地均應編列相關預算回饋地方。

提案人:鍾紹和

連署人:徐中雄 李復興

(八十四)鑑於國際研究指出雲端計算中心應耗電量極大,若其電力來源未能選擇再生能源,則其間接污染極劇。故本席要求研議「綠能資料中心」規範與標準時,應參考國外相關研究,將其再生能源使用比例列入標準之中。

提案人:徐中雄 潘孟安 李復興 鍾紹和

(八十五)針對外國商會及其他團體業者等,若有向經濟部國貿局提出要求,申請開放現行列為禁止自中國進口或政策性限制自中國進口之貨品時,經濟部應基於考量國家安全,開放上述貨品將對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嚴重之衝擊時,即應立即予以婉拒。尤其是針對經濟部現已提出「17項敏感弱勢產業」所涉貨品,政府應信守保護國內敏感弱勢產業之承諾,應由經濟部管控相關開放進口之要求及申請,不應任意啟動徵詢等相關程序,以免國內產業產生恐慌,進而影響國內相關產業之生存。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蘇震清

(八十六)針對中國資金以不同形式進入台灣,並透過其掌控之主權基金來我國進行投資,將造成國家安全、經濟安全之危害,爰要求經濟部就此一部分積極處理,嚴格執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禁止中國主權基金及其港、澳、海外子公司來台投資,並禁止此等公司人員擔任台灣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以確保我國經濟運作穩定。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蘇震清

(八十七)針對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於20101028日召開之「彰化西南(大城)工業區設置國光石化計畫」專案報告之決議,要求經濟部於2個月內舉辦國光石化之行政聽證,為避免行政聽證在環評報告出爐後才舉辦,召開淪為形式的行政聽證,有違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之精神,爰要求經濟部於環評大會舉行前舉辦國光石化之行政聽證。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蘇震清

(八十八)鑒於國營事業、政府出資的財團法人或政府所屬研究單位不得前往大陸,進行技術入股或投資,但前述單位所屬離退人員,紛紛將台灣優勢的技術、品種各別攜往大陸生產或製造,造成個人賺錢,卻以台灣優勢為犧牲現象,政府應允許前述單位在不影響台灣優勢情況下,准以技術入股方式,與大陸企業合作或進行投資,為前述單位創造整體收益或開拓大陸市場市占率。

提案人:丁守中 李復興 徐中雄

本項另有委員提案1案保留,送院會處理:

(一)有關台電公司於台北縣中和市興建中埔變電所一案:

1、台電公司同意重新辦理說明會,非經當地居民及就業人員同意不得興建。

2、台電公司同意自991118日起工程停止進行。

提案人:李復興 潘孟安 鍾紹和 黃偉哲丁守中 蘇震清 蕭景田 翁金珠

連署人:王幸男 張慶忠

3項 國際貿易局及所屬原列205,5235,000元,減列第2目「國際貿易」項下「輸出入貿易-設備及投資(興建國家會展中心計畫)」2億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85,5235,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5項:

(一)據國貿局統計,近年中國已高居我國出口總額第1名,並成為我國進口總額第2名。98年我與中國(含香港)貿易總額達1,092.3億美元,占我對外貿易總額28.9%,其中出口836.9億美元,占我出口總額41.1%,進口255.4億美元,占我進口總額14.7%,貿易出超581.4億美元,為我最大貿易出超來源,與91年度對中國之出口依賴32.1%及進口依賴8.7%相較,成長幅度各高達9.06.0個百分點之鉅,實為快速。另99上半年(1-6月)我對中國(含香港)之貿易總額達739.6億美元,較去(98)年同期成長61.9%,其中出口567.5億美元,成長61.9%,進口172.1億美元,成長61.8%,貿易出超395.4億美元,成長62.0%,顯示我國對外貿易已有高度依賴中國現象。在我國與中國雙方經濟規模大小懸殊及不對稱依賴之情況下,一旦中國發生政治或經濟危機,我將連帶受到重創,增加我國經濟發展之不確定性及風險。98年度我出口至中國前200名貨品中,對其出口依賴度高達7成者以上者計有40項;自中國進口前200名貨品中,對其進口依賴度高達7成以上者亦高達63項。ECFA簽署生效後,更將帶動貨品、勞務、服務、資金之快速流動,其影響至鉅,非僅依賴貿易救濟、爭端解決等機制即能處理,已陷我國貿易於高度風險。經濟部國貿局應於2個月內完成對中國貿易過度集中之風險評估,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100年度預算中,辦理「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計編列1,083,800,000。經查,該項計畫屬愛台12項建設計畫之一,惟審計部報告中,針對該項計畫執行情形,核有:未覈實確認具體需求,計畫核定後逕同意擴增需求項目,至發包預算不足約10億餘元,歷經3次招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迄今仍無法完成招標採購作業,嚴重耽延計畫執行。該項建設對於地方經濟活絡實有重大影響,惟經濟部國貿局對此項計畫進行實有嚴重怠惰之嫌,除有審計部於民國9978日報告監察院之外,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應嚴厲譴責,且令該單位擇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報告計畫進度,以避免行政機關怠惰造成地方建設落後之實,影響高雄民生經濟甚鉅。

提案人:陳啟昱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三)100年度之「輸出入貿易」下「興建國際展覽館」之「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編列1283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96102年間分6年辦理,總經費30億元,截至99年度止已編列13758萬元。惟該計畫99年度8月止,預算實際執行數僅98,000元,保留比例亟高%。綜上,國貿局委託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處自96年度起代辦「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迄今,各年度預算執行數均極低,應考量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額度;又雖經修正而延長計畫期程,建議國貿局應嚴格監控受委辦單位之執行進度,以免重蹈延宕之覆轍,避免致國家有限預算資源無法有效分配、使用。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四)國貿局100年度「輸出入貿易」項下「興建國際展覽館」之「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編列12,830萬元,支應工程施作等經費,據了解該案自96年至102年間分6年辦理,總經費30億元,截至99年度止已編列13,7589,000元;惟鑒於國貿局委託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處自96年度起代辦「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迄今,各年度預算執行數均極低,國貿局應考量實際需求,覈實編列預算額度,並應積極控管執行進度,避免過度匡列預算額度,致國家有限預算資源無法有效分配運用。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100年度預算「輸出入貿易」項下「興建國際展覽館」-「設備及投資」編列12,830萬元用以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該案自96年至102年間分6年辦理,總經費30億元,截至99年度止已編列13,7589,000元。經查自96年度國貿局委託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工程處代辦「興建高雄世貿展會中心計畫」執行迄今,歷年預算執行數均偏低,且為潤飾原本嚴重進度落後之狀況,於9918日經行政院核定修正計畫期程,由原訂之100年延至102年止,各年度預計進度亦隨之往後調整。為期修正後之計畫期程能如期、如實執行,爰建請經濟部國貿局應與受委辦單位加強協調與合作,積極控管工程執行進度,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報告。

提案人:蕭景田 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 張嘉郡

(六)國際貿易局辦理「高雄世界貿易展覽中心暨國際會議中心興建計畫」,預計經費30億元,經查執行情形,核有未覈實確認具體需求,計畫核定後逕同意擴增需求項目,致發包預算不足約10億餘元,歷經3次招標,均無廠商投標而流標,無法完成招標採購作業,肇致民國99年度及以前年度已編列之617百餘萬元無法執行,嚴重耽延計畫執行等情事,經濟部國貿局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七)100年度之「輸出入貿易」下「興建國際展覽館」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編列95550萬元。經查該計畫自97101年間分4年辦理,總經費636,700萬元,截至98年度止已編列13429萬元。惟該計畫99年度的預算實際執行數僅822萬,保留比例亟高%。建議國貿局應審慎考量該計畫近年來的實際執行進度,務實評估年度可完成執行的預算額度,否則年年過度匡列預算額度,致國家有限預算資源無法有效分配、使用。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八)國貿局100年度之「輸出入貿易」項下「興建國際展覽館」之「興建國家會展中心(擴建南港展覽館)計畫」編列95,550萬元,支應工程施作等經費。據了解,該案自97年度至101年度分4年辦理,總經費636,700萬元,惟鑑於國貿局委託台電公司營建處自97年度起代辦迄今,各年預算保留數均偏高,截至99年度止已編列13,429萬元,實際完成進度為27.66%,較預定進度35.70%落後,是以建請應考量年度實際執行需求,覈實編列預算,並就執行進度落後問題,儘速研謀改善之道,避免過度匡列預算額度,致國家有限預算資源無法有效分配運用。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九)我國業於98715日正式成為WTO政府採購協定(Government Procurement Agreement, GPA)41個締約國,按國貿局統計GPA會員國釋出之採購商機為9,603億美元(約新台幣30兆元),而台灣對會員國允諾開放之採購規模為每年60億美元。即大部分之中央政府、北高兩市、公營及國營事業採購案均需同時開放給國內及GPA會員國廠商競標。政府為降低此對產業影響,雖已設定最低競標門檻,如貨品、服務類約新台幣650萬元、工程類約2.5億元以上才開放競標,並逐年調降工程門檻金額。惟國內之工程營建廠商規模相較國際營建大廠,顯為偏小,且大型標案之競標能力不若國際大廠雄厚。建議政府相關單位於漸降低開放門檻之同時,應有相關配套及輔導措施,提高國內相關產業之競爭力與競標經驗,以降低開放市場對產業之衝擊;且國貿局應針對國內具競爭優勢之產業,加強其產品競爭條件與競標能力,以有效拓展商機。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十)我國於98年間正式成為GPA締約國,我國廠商得參與外國政府採購案競標,惟現所承攬之GPA案件多屬分包之代工模式,惟此種分包之代工模式,較無法累積競標GPA標案經驗及國際知名度,對於國內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提升有限,且易淪為國內廠商之低價競爭。經濟部國貿局未來應協助國內廠商加強直接承攬之能力,以提高我國成為GPA會員國產生之經濟效益。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丁守中 張嘉郡

(十一)國貿局100年度編列資訊服務委外經費2,2343,000元,鑑於9899年度國貿局相關資訊委外廠商含有中資持股,政府資訊有遭掌控之虞,其後個案雖以解約處理,然風險已發生。經濟部國貿局爾後於招標作業中,應嚴格考核委外對象之組成與背景,以確保政府資訊安全。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十二)國際貿易局辦理「強力拓展新興市場計畫(鯨貿計畫)」,98年度實際達成商機3365百餘萬美元,較預計目標526百萬美元,減少184千餘萬美元,商機達成率僅64.64%,相較於對中國貿易業務推展之積極有天壤之別。經濟部國貿局應追究「強力拓展新興市場計畫(鯨貿計畫)」執行不力之責任,並擬具擴大拓展新興市場計畫,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十三)國貿局100年度施政重點目標為加強新興市場拓銷,並於推廣貿易分基金項下編有逾3億元之相關專案計畫,惟其所訂年度關鍵績效指標-擴大新興市場出口比率僅為23.3%,相較現行出口比率已達23.8%之水準,顯有過於低估之嫌,無法確實評估該項推動出口市場多元化政策績效,經濟部國貿局應即檢討修正,以確實發揮該局推動相關專案計畫之政策效益。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十四)國貿局100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列有:「均衡南北會展產業發展,強化地方政府推動會展能力,參與國際會展組織活動,擴大會展國際行銷」,並於推廣貿易分基金項下編有「補助地方政府發展會展產業」經費2,700萬元。經查:該經費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就申請條件進行評比,評比項目包括:基礎建設、資源整合程度與能力、創意及創新能力、國際化程度、宣傳計畫、環保規劃、地方政府配合投入資源及活動效益…等,主要仍以台北、高雄及台中等都會型城市較具優勢,建議經濟部國貿局應針對地方推動會展活動遭遇之軟體相關問題進行改善,避免藉由現有資源及條件之評選來補助地方政府辦理會展活動,導致南北城鄉差異日益擴大。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劉銓忠 張嘉郡

(十五)查經濟部國貿局預算書登載之重要施政目標,多列於貿易推廣分基金,將其年度絕大部分重要施政計畫之相關經費移編至該分基金項下,致無法窺視該局完整業務支出之全貌,除違反預算法規定,亦不利立法院審議預算,亦限縮立法院預算審查權限。例如:促進貿易均衡發展,擬訂各項加強對新興市場拓銷之措施部分:於推廣貿易分基金下之「貿易推廣工作計畫」編列「優質平價新興市場推動方案」經費6,000萬元、「台灣國際品牌新興市場整合行銷傳播及廣宣」經費24,500萬元。故建議要求經濟部國貿局自101年度起務必將主要工作目標預算編列於國際貿易局單位預算,不得將施政目標項下之計畫擅自編於推廣貿易分基金項下,應盡速予以修正。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4項 標準檢驗局及所屬原列258,1926,000元,減列「業務費」項下「國內旅費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258,0926,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6項:

(一)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關係國人消費權益及國家競爭力之提昇,係標準檢驗局重要業務,然該項業務99年度預算21,2718,000元,上半年結算結果,分配預算未達成率高達33.05%,執行績效不彰,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二)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辦理之認證業務,原係標準檢驗局推動有關實驗室與管理系統等認證工作,按標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係法律授權委託,以該會業務收入觀之,98年高達11538萬餘元,惟其業務收入未依法歸繳國庫,逕為該會私有,與法未合。依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物品及孳息,應交付於委任人。」足證該等驗證收入應屬國庫收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與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商討認證業務收入繳交國庫方式,以符法制。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張嘉郡 蕭景田 丁守中

(三)鑑於「中華民國認證委員會」原係經濟部為辦理認證業務,於866月間設置,為官方認證機構。該會爰於92917日正式轉捐助成立及更名為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經查:該會目前承辦包括實驗室、檢驗機構、管理系統驗證機構、食品安全管理系統、產品檢驗機構及人員驗證機構等之認證業務,且每年之認證評鑑業務收入相當可觀,包括969798以及99年度之證認收入多達億元。惟該等認證業務係法律授權委託,故應妥適處理後,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張嘉郡 蕭景田

連署人:李復興 徐中雄

(四)我國產官學界近幾年積極耕耘WiMAX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並投入極大心血,但Intel997月裁撤專案辦公室,對我國推動WiMAX國際標準制定增添隱憂,標檢局允宜務實評估並妥適研擬相關對策,俾落實我國企圖成為WiMAX國際標準制定者之目標。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五)標準檢驗局100年度「建立及維護國家標準」項下編列「網路通訊國際標準分析及參與制定」計畫經費3,4784,000元,係配合網路通訊國家型科技計畫之規劃,參與網路通訊產業國際標準制定,以掌握新世代通訊系統之關鍵智財,提高國內技術自主性;惟有鑒於原本Intel與我國簽訂MOU共同推動WiMAX技術發展,成為策略伙伴,提高我國於WiMAX產業之國際能見度,然而其於997月裁撤WPOWiMAX Program Office),是否即將影響與我國策略合作關係,並將影響WiMAX Forum等國際標準制定組織對我國技術標準提案之態度與支持,是否對我國推動WiMAX國際標準制定增添隱憂,實應積極觀察因應,是以建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務實評估並研擬相關對策,俾期落實我國爭取成為WiMAX國際標準制定者之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六)標準檢驗局100年度歲入項下編有「場地設施使用費」107,000元,包括代施檢驗中心使用分局場地設施等收入73,000元及借用宿舍員工自薪資扣回繳庫數34,000元;惟查該局擁有機關宿舍54戶,分別配住首長、現職人員、退休員工及原配住人遺眷,卻僅有首長及少數現職人員依職務等級扣繳住宿津貼,扣繳數亦僅每月400700房屋津貼,實不符該等房舍資產使用對價,且其餘多數均為無償借用,相較於其他機關公務人員多數須通勤或自費外宿之現況,顯欠公平且未落實國家資產使用效益,是以該局應衡量資產使用之效益性與使用者付費之公平性,積極追回遭占用房舍並儘速檢討「場地設施使用費」歲入現制,以善盡國家資產管理人之責。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5 智慧財產局147,4652,000元,減列第3目「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項下「查禁仿冒-獎勵金」查緝人員之部分獎勵金100萬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147,3652,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14項:

(一)智慧財產局第1目「智慧財產權科技發展」100年度新增分支計畫04強化專利資訊檢索及運用計畫5,5491,000元,項下委辦費1,000萬元,委辦對象應嚴格限制,相關安全查核及後續管理機制之建立,應以維護專利資訊,甚或敏感性技術等智財權為要,相關因應作為應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二)兩岸簽署「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政府原應更加保障我國智慧財產權,但實際作為卻是減列相關經費。100年度智慧財產局「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預算41,6408,000元,較99年度45,7458,000元,減少了4,105萬元,減幅8.97%。面對大量中國黑心仿冒產品危害消費者權益及國內產業生存,政府應鼓勵查禁檢舉,100年度反而將仿冒檢舉偵破獎金由99年度的4,1316,000元減少到3,8614,000元,減幅6.5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定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查察違反智慧財產權工作成效報告,並上網公告,俾利全民監督。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三)智慧財產局發明專利新申請待辦案件數,由民國94年底之52,757件,逐年遞增至民國98年底之140,646件,9698年度發明專利案件之平均審查期間,亦由24.89個月逐年增加至36.78個月,專利申請案件之待審期間相當冗長。為免因審查期間耗時,延宕我國產業取得發明專利之商機,影響產業競爭力,智慧財產局應針對問題癥結,研謀善策,加速審查程序,提昇我國專利競爭優勢,並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四)發展智慧財產係我國能否創造產業附加價值、提昇國際競爭力之關鍵,國內產業每年匯出國外智慧財產權利金高達千億元,而匯入僅約七、八十億元,兩者不成比例。政府就智慧財產投入鉅額資源卻未能有效產出,績效不彰,難辭違失之責,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就我國發展智慧財產政策及執行情形,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為我國唯一申請發明專利機關,該局並訂有多項作業要點以建構優質之審查環境,提升專利審查品質與效能。惟查該局發明專利新申請待辦案件數,由民國94年底之52,575件,逐年遞增至民國98年底之140,646件,近3年度(民國9498年度)發明專利案件之平均審查期間,亦由24.89個月逐年增加至36.78個月,專利案件之待審期相當冗長。專利發明係企業爭取全球競爭力之條件之一,智產局職司我國專利審查機關,除應加強國人智產權觀念外,更應保障企業專利發明。故此,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檢討加速審查作業外,並提出績效改善計畫,定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委員報告。

提案人:陳啟昱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六)針就國內專利累積待辦案件逐年增加、專利審查時間冗長,不利我國產業競爭力,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屬專利審查人力未達法定下限,又有9名專利審查人員借調智慧財產法院,導致專利審查作業更加緩慢。爰要求應儘速推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法之修訂,於99年底前完成修法作業,加強專利審查能量、縮短審查時程,以提升我國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丁守中 潘孟安 蕭景田 李復興張嘉郡

(七)針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98年度開始試辦「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平均首次回覆時間為2.1個月,較一般專利審查案需要36.9個月,審查時間明顯縮減很多,但加速審查作業與一般專利申請案收費標準一致,顯未合理。在考量其商業利益而欲提早取得專利者,應較一般排隊等待審查者,收取較高之審查費用,爰要求經濟部智財局應針對加速審查專利作業訂定差別取價機制,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以符公平。

提案人:丁守中 張嘉郡 蕭景田 李復興 潘孟安

(八)智慧財產局之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現有人員編制均未及法定員額下限,且智慧財產法院又借調該局專利高級審查官1人及專利審查官8人,致實際辦理專利審查人力更形嚴峻,該局應儘速研謀改善之道,俾專利審查工作之順行。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九)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組織條例第7條規定,置有高級專利審查官41-53人(職務列薦任第9職等至簡任第10職等)、專利審查官121-133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及專利助理審查官193-195人(職務列薦任第8職等至第9職等),應就合於「專利審查官資格條例」規定者任用之。經查:智慧財產法院於9771日正式成立後,司法院爰訂定「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借調辦法」,借調該局專利高級審查官1人、專利審查官8人,以留職停薪方式自9771日起至該法院擔任主任技術審查官及技術審查官,致該局現有審查人力更形不足,致實際辦理專利審查人力更形嚴峻,建議該局應立即研謀改善措施,擴大招考同時增定專利審查官之員額,俾專利審查工作之順行,徹底維護國家產業專利競爭力及專利申請者之權益。

提案人:張嘉郡 蕭景田

連署人:李復興 徐中雄

(十)有鑑於智慧財產局之專利高級審查官、專利審查官及專利助理審查官,現有人員編制均未及法定員額下限,且智慧財產法院又借調該局專利高級審查官1人及專利審查官8人,致實際辦理專利審查人力更形嚴峻,導致近年我國專利累積待審積案逐年增加,且審查時間過於冗長,各類專利案件申請之平均首次通知時間,幾乎全逾2年以上,甚有超過3年者,已嚴重影響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是以建請智慧財產局儘速檢討改善相關人力配置不當問題、加速清理積案,俾利順利推動專利審查工作,強化我國產業競爭力。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黃偉哲

(十一)智慧財產局各類專利案件申請之平均首次通知時間,幾乎全逾2年以上,甚有超過3年者,如醫藥品38.47個月、生物技術38.07個月、半導體應用儀器37.61個月;處理時間則更延長,如醫藥品43.31個月、生物技術43.26個月、有機化學42.20個月。專利申請審查案可能需耗費2-3年以上時間始可完成。我國專利待審案件累積至今已甚龐鉅,年年增加,迄未見消減,98年專利待辦案件即高達162千餘件。且審查時間甚為冗長,不利我國產業之競爭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允宜積極加速清理,俾有效解決積案問題。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十二)智慧財產局100年度「推動保護智慧財產權」下之「專利行政及審查」編列12,9826,000元,主要是辦理專利權管理新式樣新刑及生活用品類發明專利審查、電子電機醫化生物技術發明專利審查及行政爭訟所需經費。經查:98年為例,累積專利待辦案件計有162,457件,新申請部分有153,090件,佔總數之94.23%,其中又以發明新申請待辦案件14646件為最多。顯示該局專利待審案件累積至今相當龐鉅,且排隊待審期及審查作業時間均頗冗長,均不利我國產業之競爭力。建議該局應積極加速清理,同時研擬簡化流程、加速審議等提升效率,避免影響我國國際上的專利競爭優勢。

提案人:張嘉郡 蕭景田 李復興 徐中雄

(十三)我國於99529日與中國大陸簽訂「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合作協議」,然而兩岸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存有重大歧異,諸如商標註冊審查之准駁、司法審判機制之運作、侵權行為之賠償程度以及對於智慧財產權保護觀念之認知等方面皆有相當落差,尤其中國目前仍充滿人治色彩之不確定性,對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存在很多灰色空間,而透過「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合作協議」所建構之溝通平台,轉請中國大陸官方協助解決投訴案件,僅係屬事後補救、個案處理之救濟方式,實不足以落實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是以建請智慧財產局除個別糾紛案件之外,仍應就兩岸相關法制基本制度面與執行面進行檢討改善,俾利我國民眾與產業在兩岸經貿往來下得以落實智慧財產權保護。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十四)根據智慧財產局提供資料顯示,各類專利申請審查案件,幾乎全逾2年以上,甚至有超過3年者,且部分尚屬我國重點發展產業,如資訊、電子、生技等,冗長耗時之專利審查,恐不利我該等產業之競爭力發展。爰建請智慧財產局應儘速研謀改善之道,針對歷年累積專利待辦案件提出增加審查速度方案,俾有效解決積案問題及維護專利申請者權益。

提案人:蕭景田 

連署人:劉銓忠 李復興 徐中雄 張嘉郡

7項 中小企業處780,6943,000元,減列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項下「業務費-委辦費」1802,000元,其餘均照列,改列為780,5141,000元。

本項通過決議8項:

(一)中小企業處100年度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科目項下之「運用科技升級轉型計畫」,編列318443,000元,預計辦理雲端運算推廣服務、新興中小企業政策知識與創新服務加值經費等,較99年度增加66277,000元。經查:該計畫長年委託對象多集中於少數之財團法人,包括如中國生產力中心、資策會、中衛發展中心、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等,恐有排擠民間業者之生存發展空間,為避免外界質疑國家資源淪為財團法人之助養經費,凍結2,000萬元,俟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近3年之成果報告及扶植中小企業之產業動能績效,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李慶華

()中小企業處100年度協助中小企業創新、升級及轉型績效關鍵目標,目標值僅127,190家,竟較99154,000家減少26,810家,減幅達17.41%,對於中小企業競爭力之提升顯然不利。為強化體質,提升效能,100年度中小企業處協助中小企業創新、升級及轉型績效關鍵目標,不得少於99年度目標,應訂於154,000家以上。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 中小企業處第3目「中小企業發展」若扣除捐助信保基金60億元後,業務費項下實質的委辦費占比達31.9%。其中營造優質發展環境計畫3,6417,000-委辦費3,6044,000元,委辦費占比高達98.98%,包含法規檢視等1,2255,000元、政策文宣整合管理及業務宣導1995,000元、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及諮詢服務4655,000元、中小企業輔導策略1777,000元,將主管機關應主政負責項目予以委辦,顯非合理,宜力求自辦,101年度起應逐年降低委辦比例。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連署人:蘇震清

()中小企業處應運用台灣對大陸貨品進口產業損害預警監測機制,主動即時輔導救濟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及已顯著受損之中小企業,並應注意資源之分配,儘量避免因重複補助而排擠其他眾多受衝擊企業之需求。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丁守中 張嘉郡

()中小企業處於100年度各於「中小企業科技應用」項下之「產學合作育成倍增」計畫,編列經費24794萬元4,000元。經查:中小企業處雖自91年起,每年對受補助之育成中心進行訪視評估,其補助標準、內容應上網公告。加上,各創新育成中心之回饋方式,究竟應如何回饋尚缺乏一致性的作業規範,致成效不彰,以97年度為例,全體育成企業回饋金額僅2,8871,000元,平均每家廠商回饋數為21,610元,顯示各創新育成中心受補助金額進駐廠商大享福祉卻未盡義務。故建議中小企業處應自100年度始,適度加強育成中心之回饋機制,同時加強育成中心之管考,強調受益者付費原則,減輕政府負擔。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因應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ECFA)簽訂,行政院擬定多項計畫辦理輔導、調整及救濟相關產業,例如:產業升級轉型輔導、產業技術升級、提供中小企業融資信用保證、協助中小企業群聚發展、協助拓展外銷市場、提供廠房及設備更新低利融資、協助業者轉業或轉換業種與產品、轉業再就業協助措施等,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技術處、中小企業處、國貿局、行政院勞委會及國發基金等機關或基金分別辦理;查上開各項措施預期目標,係希冀能防患未然,並且對已經受貿易自由化損害之產業、企業與勞工提供積極而有效之支援措施,故建議中小企業處本於各機關措施之分工及有限資源之分配,儘量避免因重複補助或融資而排擠其他受衝擊對象之需求,俾廣泛而有效地協助各受衝擊產業、企業與勞工。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中小企業處於100年度編列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60億元,截至99年度8月底止,政府捐助金額已達7459,500萬元,累計虧損為59937588,前而金融機構截至998月底止之捐助額度的17.57%。如加計公營行庫和官股居多數之金控集團子銀行捐助等泛官方性質之捐款,政府累計捐款金額將高達7489,400萬元,占全部捐款86.71%,顯示捐助經費來自民營金融機構及企業之比率長期偏低。經查,國內200家以上上市櫃公司均接受過信保基金之奧援,故建議中小企業信保基金應儘速要求研擬配套措施,積極提高金融機構及企業界的捐款比重,藉此讓信保基金透過增加民間金融機構、企業界的捐款比重,減輕政府長期嚴重負債。

提案人:張嘉郡 李復興 蕭景田 徐中雄

()有鑒於近年來貿易趨向自由化同時,勢必衝擊國內中小企業與弱勢產業之發展,如此次ECFA我國開放早期收穫清單產品雖僅267項,惟面對中國大陸磁吸效應,部分進口產品已有過度依賴中國大陸之現象,其衝擊程度及影響效果均有待觀察評估,且為因應未來與其他區域簽定FTA或經濟合作協議,實有建立產業損害預警監測機制之必要性,建請中小企業處應運用台灣對大陸貨品進口產業損害預警監測機制,主動即時輔導救濟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及已顯著受損之中小企業,以因應中國產品競爭,並落實資源有效分配,避免排擠其他眾多受衝擊企業之需求。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8項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41,302萬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3項:

()加工出口區長期以來多以低技術之加工組裝製造業為主,其生產之利基端賴廉價勞力從事固定而重複之生產活動。截至997月為止,加工出口區進駐廠商仍以製造業為大宗,顯見區內之就業仍以低工資、低技術勞力為主,產業升級轉型不易。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未來在招商時,宜以技術密集廠商為主,促使產業升級轉型。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有鑒於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00年度人事費預算32,1398,000元,占該單位總歲出預算數35,603萬元(扣除補助加工出口區作業基金駐區員警經費5,700萬元後之金額)比重90.27%;惟查,該處現有業務單純且逐年遞減,基金亦設置員額且辦理雷同業務,然該處及所屬99年度預算員額308人,998月實際員額卻為290人,另作業基金預算員額212人,998月實際員額則為208人,顯見該處及所屬單位預算員額編列明顯偏高,實有檢討精簡之必要,建請該處及所屬應檢討現有人力,做適當之調配與精簡,撙節不必要之人事支出。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所屬100年度預算編列歲出41,302萬元,主要係辦理各加工出口區之投資貿易、土地開發、勞工、環保等相關業務之規劃與管理等業務。經查:歷年來累積之總投資開發成本高達413,4155,000元,其創造就業機會僅為1,323人,平均每創造1個就業機會約需3125,000元之公共投資,顯見該園區創造就業機會之成本頗高。且截至997月為止,加工出口區進駐廠商仍以製造業為大宗,顯見區內之就業仍以低工資、低技術勞力為主,產業升級轉型不易。故建議該處應檢討妥適加工區產業升級方案,協助基層廠家轉型為高經濟價值、高技術門檻、高知識產業之未來方向。

提案人:張嘉郡 徐中雄 李復興

9項 中央地質調查所48,8768,000元,照列。

本項通過決議7項:

() 中央地質調查所100年度地質調查研究科目中,都市防災地質圖測探發展計畫編列1,2025,000元,較99年度編列989萬元,增幅21.59%,依說明,該計畫僅集中於台北市,顯未平衡,地調所應於101年度起,陸續對其他地區進行相同計畫。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翁金珠 黃偉哲 蘇震清

()中央地質調查所100年度辦理台灣西南海域新興能源天然氣水河物資源調查與評估計畫,編列委辦費5,850萬元,其委辦對象、要件、所涉能源等,應符合國安保密規範,並應禁止含有直接或間接中國資金之單位,接受委託辦理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翁金珠 黃偉哲 蘇震清

()根據地質調查所調查顯示,國道3號走山路段係因順向坡之坡腳進行削坡處理設計方式所致,又該所已提供坡地環境地質圖予交通部進行國道1號與3號等全線順向坡清查;惟基於「落實國土資訊與防災科技之整合應用」係地質調查所重要施政目標,又依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第1條規定:「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礦產調查及研究,設中央地質調查所。」該所應本全國地質調查及研究機關權責,推動或協助其他權責機關辦理國內各地順向坡地質情形總體檢,以協助建立災害通報及預警機制,並設置完善防護措施,事前完成災害預防作為,以防止類似災害危急人民生命財產情形再度發生,以上辦理情形應逐季向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提案人:潘孟安

連署人:翁金珠 黃偉哲 蘇震清

()鑑於國道3號走山事件造成人命傷亡及家庭破碎,並危及公共工程安全,基於「落實國土資訊與防災科技之整合應用」係地質調查所重要施政目標,建議地調所應本全國地質調查及研究機關權責,推動或協助其他權責機關辦理台灣地區順向坡地質情形總體檢,以協助建立災害通報及預警機制,設置完善防護措施,事前完成災害預防作為,俾防止類似災害危急人民生命財產情形再度發生。

提案人:張嘉郡 徐中雄 李復興

()中央地質調查所編列鉅額經費委外調查及研究,且多項計畫以委外研究調查為主,自辦比例較少;若僅考量經濟效益及人力不足等理由,則相關調查研究事項宜逕由經濟部及所屬機關自行委託其他研究機構辦理即可,無需透過地質調查所委外辦理,故建議該所允宜逐步提高自行研究項目及比例,俾符其設置目的。

提案人:李復興 徐中雄 劉銓忠 蕭景田 丁守中 張嘉郡

()有鑑於中央地質調查所係經濟部為辦理全國地質調查及研究而設置,其組織定位應為從事調查研究事項,本院審查該所99年度預算案時亦曾作成決議,建議中央地質調查所應加強自身調查研究之專業,逐年減少委辦業務,惟其100年度有關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及地質調查研究等工作計畫,業務費預算編列33,7056,000元,委辦費17,6227,000元,比重仍高達52.28%,核有未當,建議該所仍應逐步提高自行研究項目及比例,以符設置目的。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100年度有關地質科技研究發展及地質調查研究等工作計畫,業務費預算編列33,7056,000元,委辦費為17,6227,000元,比重達52.28%。其委託辦理火山地質與火山活動調查監測等、委託辦理斷層活動性之地球化學觀測與研究、斷層監測與潛勢分析研究等資料整合分析工作等。經查:中央地質調查所編列鉅額經費委外調查及研究,且多項計畫以委外研究調查為主,自辦比例較少,建議該所應逐年逐步提高自行研究項目及比例,減少委外辦理研究之費用,方符合其設置目的。

提案人:張嘉郡 徐中雄 李復興

10項 能源局原列43,2048,000元,照列。

本項過決議6項:

()2010.09.24能源局發布新聞稿:「天然氣收費制度並未有重複收費情形」,仍反對從量費得抵基本費。惟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所定「煤氣事業管理規則」,天然氣事業,係煤氣業之一,且具公用事業性質;同時,現行法規更賦該事業具有區域性獨占之地位。現行煤氣事業供應之氣體費率分為基本費(每月每戶基本費)及從量費;惟用戶於申裝初始即已繳納「申請費、審圖費、檢驗費、本支管補助費、道路修補費、表內管工料費、表外管工料費、裝表工本費」等費用;但現每月每戶基本費中又將「表外管汰換作業成本+計量表成本+抄表成本+收費成本+定期安全檢查成本+資訊服務成本+按費率基礎分離之資金成本」等納入計算加以計收,顯有重複收取,同時相關成本之計算基準,亦未充分揭露。故能源局除應儘速就相關成本之計算予以充分揭露、基本費訂定標準進行檢討,以及儘速完備相關管理法規外,應研議推動修法,明定天然氣事業之基本費,須比照電費之計價機制,於用戶實際使用之從量費超過基本費時,則不收取基本費。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黃偉哲
蘇震清

()有鑑於能源局99年度施政關鍵績效指標,包括「推動再生能源」、「推動節約能源」、「供電可靠度」、「推動綠色能源產業發展」,並分別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節能公秉油當量」、「降低系統平均停電時間」及「綠能產業產值」為上開施政成果之績效衡量指標;惟100年度施政關鍵績效指標,卻僅包含「供電可靠度」及「推動綠色能源產業發展」2項指標,至於「推動再生能源」及「推動節約能源」2項則予以排除而不列入100年度衡量指標,恐有隱蔽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推動成效不彰之嫌,建請該局重設100年度績效指標,檢討推動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政策績效,以確實達成政府推行節能減碳目標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黃偉哲 潘孟安

()有鑒於近年來節能減炭問題廣受重視,惟政府卻對於相關高耗能產業之轉型或是節能減炭的鼓勵措施付之闕如,故建議經濟部及所屬單位應專案輔導與鼓勵高耗能產業之節能方案,協助整體產業面對地球暖化及溫室氣體效應對各產業的衝擊,並減少對總體經濟民生之影響

提案人:張嘉郡 徐中雄 李復興

() 查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之規定,審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必要時得依行政程序法舉辦聽證會。考量國內再生生能源開始推廣僅一年多,遠落後歐美先進國家,甚至落後中國,惟綠能發展攸關我國國家能源安全,更關係國人因應石油日漸枯竭、油價日益高漲之危機,尤以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優惠電價乃補貼綠能消費者,攸關全民利益,對民間業者發展,以及民眾裝置意願影響甚大。爰上理由,特要求於經濟部能源局於100年之躉購費率訂定,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之規定,舉行行政聽證,以利再生能源政策之推廣與落實。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徐中雄

連署人:田秋堇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98年年78日開始實施至今,已一年多,然能源局卻用舊思維來看待再生能源推廣。查該條例第6條第1項「每兩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佔比例」。依第一條規定本條例乃「為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國家永續發展」,可知每兩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乃至少應推廣之最低目標,絕非推廣上限,所謂推廣上限僅見於該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推廣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然能源局現今卻與國際趨勢相背離,不僅違背該條例,計畫訂定每年推廣總量上限,此舉不僅逾越母法之意、扼殺本土再生能源產業之生存契機,限制國人裝置再生能源設備。爰上理由,特要求能源局應回歸條例第6條之意旨,規劃之「推廣目標」應為年度應達成之最低目標,並依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預算額度發展再生能源,俾利加速輔導再生能源產業。

提案人:翁金珠

連署人:潘孟安 徐中雄 田秋堇

()能源局召開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委員會,制定之躉購費率攸關台灣再生能源發展與全體國民之公眾利益,不應黑箱作業,因此委員會成員遴選過程、詳細會議記錄、會議資料,予以資訊公開,並一週內公告於網路上,讓各界了解費率訂定之過程。

提案人:翁金珠 潘孟安

連署人:徐中雄 田秋堇

三、審查會通過之決議文字部分,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1117

一、審查本院國民黨黨團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二、審查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6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三、審查本院委員張顯耀等35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四、審查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7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五、審查本院委員張嘉郡等28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六、審查本院委員翁金珠等21人擬具「農業基本法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併案詢答,委員潘孟安張嘉郡翁金珠及張顯耀等提案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武雄制定本法之意見說明後,委員丁守中、李慶華、翁金珠、蕭景田、黃偉哲、潘孟安及田秋堇等7人提出詢問,均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陳主任委員暨相關人員即席答復;委員所提口頭質詢未及答復部分及委員楊瓊瓔所提書面質詢,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詢答結束。)

決議:

一、法案名稱「農業基本法」,照案通過

二、章名及條文,另定期繼續審查。

一、針對部分農民之私有地,於93年前係為一般農業區,本無種植種類之限制,惟93年重新劃設為行水區時,對於私有地並未徵收,對於原有作物亦未補償,且或歷經風災致作物損害,均無相關救助、補償機制可為引用,爰要求經濟部儘速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商,並建立合理的救助、補償機制。

提案人:蘇震清 翁金珠 潘孟安

連署人:黃偉哲 徐中雄 李復興 丁守中

決議:照案通過。

二、國際大宗物資價格飆漲,糖價和汽柴油價格亦不斷上揚,民生負擔日益沉重。今年上半年台糖公司及中油公司均有超額盈餘,台糖公司截至6月底為止,累計稅前盈餘88.15億元,已達全年度法定盈餘36.64億元之240.58%;台灣中油公司上半年度累計稅前盈餘則為105.4億元,已達成全年度法定盈餘124.38億元之84.74%,二者均有相當空間回饋民眾。復以981111日本院經濟委員會通過提案:「經濟部應對目前國際油價情勢對國內經濟與物價影響密切注意,未來當國際油價漲至一定價格,且持續看漲,致國內95無鉛汽油每公升達32.5元,高級柴油達28元時,考量對國內總體經濟及物價將造成影響,應由行政院相關部門即刻檢討現行計價機制,並採行例如凍漲、補貼、多元吸收等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使油價不得再往上調升。」以991115日實施之汽柴油零售價格分別為92無鉛汽油每公升30.3元、95無鉛汽油每公升31.0元、98無鉛汽油每公升32.5元、超級柴油每公升28.1元,其中汽油價格已全面漲破30元,逼近上述決議,柴油價格更已超過決議所定之28元上限。為免國營物資助長全面性物價上漲,經濟部應就糖價和汽柴油價格採行凍漲、調降、補貼、多元吸收等因應對策與配套措施,使糖價及油價不致再往上調升,俾減輕民眾負擔。

提案人:潘孟安 翁金珠 李慶華

連署人:蘇震清 黃偉哲 丁守中 徐中雄 李復興

決議:照案通過。

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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